谢先生分三次从某商店购买14箱共计84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随后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5857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85780元。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某商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为“明知”。谢先生虽购买行为具有职业性,但仍具备消费者身份,法院结合一般消费者购买习惯,认定首次购买的2瓶属于合理生活消费范畴。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全额退款及2瓶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3960元,驳回其余诉求。
男子买到假酒索赔,商家以“有预谋打假索赔”为由拒绝
原告谢先生诉称,2024年9月、10月,其分三次从某商店购买14箱共计84瓶某品牌红酒,总金额为58578元。谢先生饮用两瓶后,发现酒水口感不对,认为其买到了假酒,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某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代理人对涉案产品的商标问题进行鉴定,鉴定后认为案涉红酒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某商店亦无法提供案涉红酒的进货凭据、记录及销售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店处以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店退还购酒款58578元并按照购酒款的赔偿585780元。
被告某商店辩称,同意退款,但是,侵犯商标权不等同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谢先生购买案涉红酒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有预谋地进行打假索赔,其扰乱了市场秩序,故不同意谢先生主张的十倍赔偿金。
法院:认定部分消费属于合理生活消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退还购酒款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先生是否有权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首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营者对于其所经营食品的来源负有查验义务,某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售红酒的合法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为明知案涉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其次,谢先生对其购买的红酒为假冒产品是否“明知”。谢先生从某商店处分三次购买案涉红酒共计14箱84瓶,并在购酒过程中全程录像,在发现案涉红酒为假冒商品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习惯明显不符。另查,谢先生在全国多个省市多次购买食品并主张高额赔偿,应当认定其买假行为具有职业性。
再次,谢先生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本案中,虽然谢先生的购买行为具有职业性,应认定为购买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仍不能否认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故法院综合本地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认定第一次购买红酒中的2瓶红酒应属于合理生活消费。谢先生在该范围内,可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谢先生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店向谢先生退还购酒款58578元并向谢先生赔偿1396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消费者权益保障,也要防止赔偿权利滥用
海淀法院表示,本案中,虽然原告谢先生的购买行为具有一定营利性目的,但其作为购买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综合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认定第一次购买红酒中的2瓶红酒属于合理消费范畴,并据此支持相应十倍赔偿,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保障,也防止了赔偿权利的滥用。
海淀法院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商户,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必须严把进货关,务必通过正规、可信赖的渠道采购商品,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妥善留存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交易凭证,切勿为追求短期利润而从不明来源渠道进货,否则一旦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需承担退还货款、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同时,海淀法院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要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一是要理性消费,警惕“低价陷阱”和夸大宣传,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二是要主动留存证据,妥善保管好订单截图、支付记录、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实物包装等,以便后续维权需要;三是权益受损时要依法维权,遇到问题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维权过程中,也须恪守诚信原则,立足于生活消费需要,避免滥用权利,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颖超 武文昊
编辑 杨海
校对 穆祥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