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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下午从禅城看守所出来,风很热。
会见的还是一起非法集资案。
我在想,这类案件里,当事人究竟有没有使用资金的权限、有没有真正参与集资行为本身,恰恰是定罪的命门。
刑法对非法集资的规制,本就区分非法吸存与集资诈骗,核心正在"非法占有目的"与参与行为的有无——这些,要靠事实一层层剥开,不是靠推定。
回所路上翻到一篇谈法治剧《重器》的文章。
剧里闫继才喊了五年冤,指甲缝里的DNA对不上,案发时还在给妻子打传呼,疑点明摆着,有罪判决照样落下。
最扎心的是指定辩护律师周普,手里有真凶线索却不敢取证:"判我妨害作证罪怎么办?"我办过类似的案子,太懂这种"怕"。可话说回来,律师的怕,从来不是个人懦弱,是制度没给执业底气。
这几天越办越觉得,法律适用固然要紧,刑事案件最大的功夫却在"还原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5条讲"证据确实、充分",前提是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
可现实里,不少办案人员更信自己脑子里先入为主的那版"事实",对当事人说的、供的将信将疑;等客观证据出来了,明明能印证当事人没错,他们却拐个弯把新证据扭曲解释,好证明自己当初"没问题"。地基歪了,上面砌得再漂亮也是危房。
常有人拿律师和医生比。我不太喜欢这比方。医生从本科读到博士,律师本科毕业就能执业;真要比,该比刚出校门的医生和执业五六年的律师。更关键的,医生面对的矛盾更客观,律师面对的更抽象、更善变,变量全在人心。
法治这杆秤,称的从来不是条文,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和他们对事实的诚实。笔者能做的,不过是在每个人心里那版"事实"之外,把当事人这一版,认真地递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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