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企业经营中,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会直接影响现金流与生存发展。今天分享一起企业商事欠款典型案例:北京某石材有限公司被拖欠货款近十年,在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徐宁律师专业代理下,成功突破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求,企业顺利追回欠款 60281 元及相应利息,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本案委托方为北京某石材有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2015 年,双方签订《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石材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石材及安装服务,科技公司依约支付对应款项。合同签订后,石材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供货、安装等全部义务,工程质量合格,已实际交付使用。
按照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但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科技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60281 元货款一直拖欠不付。石材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催要,可对方始终拖延、推诿,欠款一拖就是近十年。
近十年时间里,石材公司承受着巨大资金压力,这笔拖欠的货款虽金额不算特别巨大,但对小微企业而言,直接影响日常运营与资金周转。更棘手的是,对方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经过、合同履行异议等多项抗辩理由,试图逃避付款责任,案件维权难度极大。
为挽回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石材公司正式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徐宁律师代理本案。面对 “时间久远、证据零散、对方抗辩激烈” 的难题,徐宁律师沉着应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突破口:合同效力、供货事实、欠款金额、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团队指导企业全面收集证据:采购合同、供货单、验收单、对账记录、催款函、快递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石材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科技公司欠款事实明确,且石材公司多年来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未经过。
在法律适用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徐宁律师逻辑严密、论证有力,逐一驳斥对方的抗辩理由,清晰阐述合同效力、违约事实及法律责任,坚决维护石材公司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充分采纳徐宁律师的代理意见,采信全部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科技公司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未经过,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令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石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0281 元及相应利息
拿到胜诉判决书时,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十分感动:“拖欠近十年的欠款,终于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感谢大硕律所和徐宁律师,为企业挽回损失,也让我们重拾经营信心。”
这起案件证明:即使欠款时间久远,只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律师专业得力,企业依然可以成功维权。律师提醒广大企业:
1. 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标的、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
2. 保留供货单、验收单、对账函、发票等全部交易凭证;
3. 定期催收并保留记录,防止诉讼时效经过;
4. 遇到货款拖欠,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切勿拖延。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服务、商事合同纠纷、应收账款追索等业务,用专业能力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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