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曹连罪名的比较法知识都没有,就敢检控、审判案件,很可怜,亦复可悲。

​怀疑他们导师的水平吗?恐怕他们的导师也没有这个概念与意识。

​比较一下东大刑法的176条与黑山共和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就知道差距有多大了,悲夫。

​有些法科院校,至今不开设比较法学、比较刑法学的科目,培养出来的法科生坐井观天,妄自尊大,不知道自己每天都在污染正义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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