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
“嫌楼下夜宵店吵闹,乐山一住户点燃鞭炮从高空抛下。”近日,此事件在网络平台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7月19日凌晨,乐山某小区业主王某因不满楼下夜宵店持续噪声扰民,一怒之下将点燃的鞭炮从高空抛掷,造成一名途经楼下的女子轻微烫伤。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受伤女子也被及时送医,双方达成和解。
邻里矛盾、深夜扰民、高空抛物,事件中的三个关键词迅速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直言,王某处事缺乏理智,以极端暴力方式化解邻里矛盾不可取;也有网友共情王某受噪声困扰,认为其行为情有可原;更多网友则心疼受伤路人,倘若孩童途经楼下,后果不堪设想。
随着舆论的发酵,这起事件背后的法律争议也引人深思:王某高空抛掷鞭炮的行为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过路女子受伤若提起民事赔偿,王某和夜宵店经营者是否都需要承担责任?针对噪声污染纠纷,从司法层面有哪些警示和建议?四川法治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律师及法官,多方一致认为,面对纠纷应理性维权,以“违法”对抗“违法”不可取。
事件调查:业主从12楼抛鞭炮泄愤,烫伤无辜路人
7月19日凌晨,乐山一小区突发惊险一幕,有住户将鞭炮从高空抛下,鞭炮迸发的火星烫伤一名途经楼下的女子,周边群众当即拨打110报警。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青江派出所民警李子鹏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查看伤者伤情,确认女子手部、腿部有轻微烫伤,无生命危险,随即送医救治。
由于事发时段为凌晨,现场缺少目击证人,民警通过逐户走访排查,最终锁定12楼住户王某。民警上门时,屋内散发浓烈酒气,王某对高空抛掷鞭炮的行为供认不讳。据王某供述,当晚饮酒后,楼下夜宵店持续喧闹令其心生烦躁,便想用抛掷鞭炮制造巨响的方式,迫使夜宵店“消停点”。
办案民警介绍,经全面走访、核查物业记录,未发现王某此前与夜宵店经营者存在矛盾,物业也从未介入双方调解。记者联系涉事小区物业核实相关情况,对方拒绝接受采访。目前,王某因高空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高空抛鞭炮行为有刑事风险,本案未达追诉标准
记者采访了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尚响军,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荣,他们从刑事、行政、民事三层法律维度,分析王某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
尚响军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高空抛物罪,明确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鞭炮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王某从12楼抛掷,本身具备极高社会危害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司法机关需结合抛物场所、物品危险性、行为动机、损害后果综合判定行为性质;若抛掷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群众的人身安全,还可能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尚响军解读道。
本案中,伤者仅轻微烫伤,综合全案危害程度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但该行为已经触碰行政违法红线,公安机关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尚响军表示,王某高空抛掷易燃易爆鞭炮,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拘留、罚款。张家荣进一步补充道,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单独设立“高空抛物”条款,但该行为可依据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住户全额赔偿路人损伤,夜宵店无需共同担责
针对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部分,张家荣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从12楼抛掷鞭炮,造成路过女子被火药烫伤,侵权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网友关心的“夜宵店噪声扰民是否需要共同赔偿伤者”的问题,尚响军明确二者分属独立法律关系,不存在共同担责法律基础:夜宵店噪声扰民属于相邻权、行政监管范畴,高空抛物伤人属于独立侵权行为。即便夜宵店存在噪声违法,也不能成为王某实施高空抛物的合法抗辩理由,无法减免、减轻王某的赔偿与处罚责任。
一名民事审判法官表示,受伤路人维权路径清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规则,被烫伤女子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王某主张全部实际经济损失。她表示,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该名法官表示,王某投掷的单次鞭炮爆炸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鞭炮爆炸声归类为社会生活噪声,但法律认定“噪声污染”需同时满足噪声超标、持续性干扰他人生活两项条件。本案王某仅单次抛掷鞭炮产生瞬时巨响,不具备长期、持续超标的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噪声污染。
合法途径:夜宵店噪声扰民,住户应理性维权
尚响军表示,夜宵店产生噪声亦属违法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上,夜宵店作为经营场所,排放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同功能区的限值通常在45至55分贝之间,超过限值即属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无效、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处以拘留或罚款。这意味着王某完全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
民事责任上,依据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一旦王某能举证证明噪声超标、自身遭受损害(如失眠、精神焦虑等),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可判决夜宵店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尚响军强调,夜宵店的噪声违法,不能为王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任何合法性依据;同样,王某被处罚,也丝毫不影响他就噪声问题向夜宵店追究行政或民事责任。两者并行不悖,各自独立。
法官告诉记者,邻里之间出现噪声纠纷并不鲜见,居民应当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高空抛物、报复性制造噪声等极端手段,否则将同时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多重法律代价,以“违法”反击噪声扰民得不偿失。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李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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