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款70万元却须偿还150万元,是法院“操作不当”还是当事人“生财有道”?

河南省叶县一起7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经法院调解结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无力偿还,执行进展缓慢。直到2023年8月9日,叶县法院执行局再次通知王某及其3名亲属到场提供担保,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然而,在该和解协议即将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仅有一笔5000元未及时转账,积极补救偿还15000元遭拒收的情况下,该案被法院恢复执行,执行款再次提高到90余万元。也就是说,马某出借70万元,共计可收回150余万元,超出本金两倍还多。

当事人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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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

借款70万元被要求“三倍偿还”?法院裁定“两倍”

马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叶县法院(2017)豫042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王某应向马某偿还本金70万元,利息按照每月2%的利率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此后,因王某未及时履行义务,马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多次终本和恢复执行。直到2023年8月9日,法院再次通知王某及其3名亲属,由王某3名亲属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代为履行承诺书》一份,才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担保人签署的《保证代为履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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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署的《保证代为履行承诺书》

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王某自愿把叶县昆阳镇北街西大街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马某;(二)宅基地抵偿后被执行人王某再给申请执行人马某35万元不计利息;(三)今天2023年8月9日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履行还款5万元现金;(四)2023年8月16日前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履行还款15万元;(五)从2023年9月起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马某至少履行还款5000元,直至35万元履行完毕为止;(六)3名担保人对上述内容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担保人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王某履行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根据该《执行和解协议》,前四项已履行完毕,即履行金额55万元(含宅基地及房屋抵偿)。从2023年9月起,被执行人王某的一名担保人李某按照约定每月履行5000元转账给马某,履行了10个月,共计5万元。然而,该担保人在2024年7月份由于货运生意惨淡,未及时转账,该担保人通过微信诚恳向马某道歉,并于两个多月后一次性履行15000元,马某不回微信,拒收该笔执行款,直接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偿还义务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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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偿还义务的截图

根据马某申请的本息总和,截至2026年6月30日,王某共欠付本金70万元,利息1406000元,扣除已偿还的利息,本金及利息共计16810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如按照马某的申请,王某借款70万元,如今须偿还210余万元,三倍偿还。叶县法院最终下发执行通知确定为90余万元,两倍多一点。

马某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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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

马某申请恢复执行后,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3名亲属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原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3名担保人认为法院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确定担保范围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叶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平顶山市中院申请复议,均未获支持。
3名担保人其中之一的李某表示,自己一直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中一笔款项未及时到账,并非存在恶意迟延履行,曾积极与马某沟通并试图补救,马某在自己主动履行时拒收款项,是“恶意制造条件”使还款人产生更大程度的“违约”,其核心权益未受影响就随意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此外,3名担保人之一的张某表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和《保证代为履行承诺书》时,叶县法院未向3名担保人出示原调解书内容,也没有解释和计算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利息总额,从《保证代为履行承诺书》上字面信息理解,自己就只对该案35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叶县法院如果不是有意为之,就是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作为担保人之一的王某表示,《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后续履行时一直是李某和马某沟通、转账。马某在没有收到李某每月5000元还款时,为何没有向另外两名担保人催要,而是拒收,也不催讨欠款,“制造条件”使3名担保人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违约,再申请恢复执行,令人不解。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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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下发的通知书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3名担保人向河南省高院申诉。河南省高院虽然驳回了3名担保人的申诉,但也明确了“鉴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系亲属关系,且前期多次达成执行和解,王某虽存在迟延支付的违约行为,但仍愿意积极履行义务,你们可在本案后续执行中积极协商和解”的意见。
最高法明确:执行和解中,被执行人仅对单笔款项存在短期、轻微的迟延支付,不影响和解协议,不宜直接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得到遵守。在当事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恢复原执行依据,应当对该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及时补救、是否实质影响和解协议的根本目的以及最终的履行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若被执行人仅对单笔款项存在短期、轻微的迟延支付,但已及时补救且未实质影响和解协议根本目的的实现,即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的,应视为和解协议已基本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及其3名担保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积极履行,在偿还大部分债务,仅剩不足10万元时,因5000元未及时支付导致轻微违约,事前诚恳道歉沟通,事后积极补救,并无逃避执行的恶意,但遭到申请执行人马某拒收,直接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不符合最高法相关规定精神,也完全不符合常理。
该案件被叶县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后,马某申请异地执行。目前,该案被移交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执行。
3名担保人均表示,希望上级法院对该案执行监督,督促按照2023年8月9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
高校教师“生财有道”?巨额财产哪里来?
据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提供的信息,马某和他们确实存在亲戚关系。马某是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河质院”)的教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和被执行人提供的信息,马某作为原告在法院有10余起案件,涉及金额数百万元,多数进入执行,王某的70万元借款,马某通过法院合法“双倍回款”,其他案件是否采用同样方法,如果属实,马某可谓“生财有道”。但是,马某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有合法来源,其作为河质院普通教师薪资待遇有如此之高吗?

马某其他民间借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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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其他民间借贷执行案
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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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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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同时,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马某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这是否符合纪法规定?此外,马某妻子刘某,同为河质院干部。对外公开信息为河质院纪检监察处科长,还曾担任上海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投资人)。有网友在视频平台上曾发现刘某在经营一款植物饮品,销售火爆。高校教师放贷“生财”,妻子担任纪检监察干部,在商界也颇有成就,令人羡慕。

该学院官网发布的值班信息中,刘某赫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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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院官网发布的值班信息中,刘某赫然在列

一起数额不大的普通民间借贷执行案,经过三级法院审查,已经不简单,河南省高院已经明确了意见,执行法院却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态度强硬,被执行人面对巨额债务陷入深渊,近乎崩溃,不断投诉、申诉。这难道就是本案要实现的公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另外,此案涉及河质院教师马某及其妻子刘某相关问题线索,希望河质院领导及相关单位能够关注。

来源:搜狐新闻-奇趣案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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