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编者按: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形式,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规范性不足导致纠纷频发,影响当事人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湖南高院持续开设“民间借贷一本通”专栏,为群众避坑支招,为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护民间金融领域法治秩序 。

不少当事人手上仅有转账流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而败诉后,就希望更换案由,就同一笔转账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试图挽回损失。

实务中普遍存在认知误区: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属于两套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变更请求权基础就是另提起一场全新诉讼,可以绕开前案的败诉结果。本期结合两则地方典型司法案例,梳理此类纠纷裁判规则,提示诉讼风险,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

典型案例

01

前诉主张借贷败诉,再诉不当得利,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甲建材公司向乙旅游公司银行转账2500万元。甲建材公司先行提起企业借贷纠纷诉讼,主张该笔2500万元属于借款,请求乙旅游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二审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案涉款项实际为甲建材公司替案外人向乙旅游公司偿还债务,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据此驳回甲建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借贷案件败诉之后,甲建材公司就该同一笔2500万元转账,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主张乙旅游公司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全额返还。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按照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甲建材公司的起诉。甲建材公司不服,认为前诉是企业借贷法律关系,后诉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两案诉讼标的不一样,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对不当得利进行实体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企业借贷之诉,均来源于同一笔2500万元转账事实,核心争议都是乙旅游公司是否需要向甲建材公司返还案涉款项。前诉生效裁判已经确认案涉款项属于代他人清偿债务,乙旅游公司取得款项具备合法依据。甲建材公司虽然变更主张的法律关系,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生效裁判已经作出的事实认定,已经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02

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不得将其作为举证不能的“后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韩某向王某账户转账80万元,无转账备注,也未签订借条。韩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主张该80万元系借款,要求王某还本付息。王某抗辩该款项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结算款,并非借款,并提交了初步证据。由于韩某无法充分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判决生效后,韩某不再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就该80万元同一笔转账,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主张王某无合法依据收取80万元,应当全额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属于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请求权人韩某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理应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韩某未能举证证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反而最初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故对其不当得利的主张无法予以采信。韩某在前诉借贷主张得不到支持后,变换请求权基础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属于将不当得利作为证据不足时的兜底维权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陈若愚

怀化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现实当中,不少当事人抱有“换个案由就能重新打官司”的想法,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判断标准,看的是基础事实与纠纷实质,并不以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案由作为依据。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要对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三项要件:前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是否基于同一笔资金往来,诉讼标的一致;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案生效裁判结果,三项要件同时满足即构成重复起诉。

需要着重提醒,不当得利具有严格的制度补充性,给付型不当得利不能当作民间借贷举证不能的兜底救济途径。当事人在前诉中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实质上已经自认案涉给付存在相应法律原因,与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的法定构成要件相冲突。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败诉后,转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属于试图规避自身举证责任,既违背不当得利制度定位,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款项是原告主动给付出去的,“对方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并非单纯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仅有转账流水,仅能证明资金发生流转,并不能直接推定对方收款没有合法依据。如果案涉款项根源属于借贷、代偿、合伙、买卖等交易,当事人应当立足于原始法律关系收集证据进行诉讼,不能因为原始法律关系举证不足,就转诉不当得利转嫁举证风险。对于此类诉讼,人民法院对尚未受理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维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取得新证据的,也可以凭新证据申请再审。只变更案由、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另行起诉,不属于合法救济途径。

发生资金往来纠纷,应当立足于真实的原始交易法律关系,完整留存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书面协议等证据材料,切勿寄希望更换案由实现“换赛道翻盘”。

一旦被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将面临多重不利后果:程序层面,法院会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不会进入实体审理;诉权层面,针对同一纠纷无法再次起诉;实体层面,若生效裁判已经确认收款具备合法依据,即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不当得利诉求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同时反复变换案由提起诉讼,既会耗费大量时间、律师费等维权成本,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指导:湖南高院民二庭王慧、刘沁雯

文字:陈若愚

编辑:以白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湖南高院”公众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