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航四海》修订者张国旺先生短演讲精选
目 录
第一章
从近海到远洋:
宋代以前我国海外贸易发展概况
第一节 乘桴浮于海:
汉代以前我国海外贸易的探索
第二节 因风远至:
汉代至南北朝时期海外贸易的发展
第三节 舶自南海来:
隋唐五代时期海外贸易的不断扩大
第二章
涨海声中万国商:
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的活动状况
第一节 豪富竞海途:
经营者的不同类型和船舶的组织情况
第二节 万国帆影:
同中国发生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节 宝货贯东西:
海外贸易进出口的货物
第三章
立制以通商:
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和法令
第一节 设官理市:
市舶机构设置概况
第二节 互市有经:
宋元两朝的市舶条法 (则法)
第三节 祈风礼神:
市舶机构主持的祭神仪典和犒宴蕃商
第四章
海门沉浮:
各贸易港口的发展状况
第一节 东海航路的主要港口
第二节 南海航路主要吞吐港:广州港
第三节 刺桐潮涌:后来居上的泉州港
第五章
阜通货贿:
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空前繁荣的原因
第一节 百工献宝:
社会经济发展对海外贸易的促进作用
第二节 造舟观象:
工艺和技术的进步
第三节 争趋其利:
宋元两代对海外贸易的态度
第六章
利归于上:
海外贸易对宋元社会的影响
第一节 商的地位济国用与铜钱泄:
海外贸易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第二节 香烟如云:
海外贸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第三节 未革故鼎:
海外贸易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第七章
怀柔远人:
海外贸易与宋元时期中外友好联系及文化交流
第一节 交聘相望:中外政治关系
第二节 贾胡安居:中外人民的友好往来
第三节 交集道艺:中外文化交流
续 编
汉唐时期海外贸易的几个问题
元代的航海世家澉浦杨氏与其他航海家族
元朝与高丽的海上交通
孩儿茶小考
元代的天妃崇拜
北宋时期前往高丽贸易的泉州舶商与泉州市舶司的设置
蒲寿庚事迹与元代泉州舶商
安海在宋元时期泉州港海外贸易中的地位
关于泉州湾出土海船的几个问题
元代中泰关系二三事
印度马八儿王子孛哈里来华新考
从《老乞大》《朴通事》看元与高丽的经济文化交流
20世纪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文 摘
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按经营者的身份不同,大体可分为官府经营和私商经营两大类型。
一、官府经营的海外贸易
宋元两代官府都经营海外贸易。官府经营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朝贡”或“交聘”的形式出现的。通过派遣使节“朝贡”或“交聘”,宋元两代朝廷与海外各国的政府之间,经常互相赠送礼物。这种“朝贡”或“交聘”在很多场合下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关系。宋代有人说过,外国“朝贡”“不过利于互市赐予”;还有人说,海外国家的人很多以朝贡为名来宋,“而往往皆射利于中国也”。可见,“朝贡”“交聘”和贸易的开展是有密切关系的。宋朝政府对各国政府的“贡物”,不仅给予免税的优待,而且一般都要估价“回答”,也就是将这些礼物由市舶司作价,然后回赠一定数量的物品。而宋朝回赠的物品一般来说都要比原物的价值高。例如,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大食俞卢和地国“贡乳香等”,宋朝政府就依照广州时价回赠钱二千九百贯,额外还加上银二千两。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大食进贡象牙二百零九株,大犀三十五株,宋朝政府就下令广州市舶司给还“本钱”五万余贯。由于宋朝政府对海外诸国以“朝贡”或类似名义输入的货物给予这样一些优厚的待遇,许多外国商人也常常“各备宝贝、乳香、象牙等”,前来“进奉”,有的还假借本国君主的名义。宋朝政府之所以乐于给予优厚的“回赐”和赠予,除了政治上的考虑之外,主要还是希望通过这些办法促进彼此之间的贸易往来。但到后来由于“朝贡”次数过多,宋朝政府感到负担过重,于是便规定只许“进奉十分之一,余依条例抽买”,来加以限制。
到了元代,这种办法仍在继续,对于外国“进贡”的物品,元朝政府也常常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物品作为“回赐”。如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给予安南国的“回赐”就有“金四百五十两、金币九、帛九”。但总的来说,这种办法在元代不如在宋代那样突出。
另一种是官府直接派人到海外进行贸易活动。宋太宗雍熙四年(987)五月,派遣内侍八人携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是在宋代,这种情况并不多。元代,曾多次实行“官本船”的办法,即由政府建造海船,发给本钱,“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得到的利息,官府分七成,经手人得三成。元朝政府一度想用这种办法垄断海外贸易,不许“别个民户做买卖的”下海,为此还拨出十万锭钞做经费。这种不许私商下海的办法没能行得通,很快就开禁了。但是,“官本船”后来却继续存在。大德五年(1301),有一个名叫杨枢*的人“浮海至西洋”,就是乘的官本船。元朝末年,政府还曾专门“发两船下番,为皇后营利”。两船就是两队船的意思,这些专为皇后营利的商船当然也是官本船。
二、私商经营的海外贸易
私商经营的海外贸易也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类私商从政治身份来说是权贵和官僚。他们凭借政治上的特权,指派专人为自己经营海外贸易,搜集珍奇宝贝、香料药材,一则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生活的需要,二则通过转卖牟取暴利。
宋代,政府曾经三令五申:“见任官以钱附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并且责成各路转运司“指挥部内州县,专切纠察,内外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者,所在以姓名闻”。宋朝政府一再颁布这类命令,正说明当时官僚派遣亲信从事海外贸易的情况相当普遍。当时不仅一些官僚派人出海营利,还有不少贵族也“以公侯之贵,牟商贾之利”。他们除了占有大量土地剥削劳动人民之外,还“发舶舟,招蕃贾,贸易宝货,糜费金钱。……犯法冒禁,专利无厌”。南宋时,著名将领张俊就曾派人到海外贸易。据有的记载说,他曾交给一个老兵五十万贯钱作本钱,这个老兵就用这笔钱造巨舰,收买歌舞美女和“绫绵奇玩、珍馐佳果及黄白之器”,招募水手和办事人员,到海外去经商,“逾岁而归。珠犀香药之外,且得骏马,获利几十倍”。南宋后期丞相郑清之的儿子,也曾“易货外国”。
到了元代,权贵官僚经营海外贸易的情形更为普遍。兴起于漠北草原的蒙古贵族,一贯重视商业活动,他们常常委托回回商人为自己经商牟利。建立元朝以后,情况仍然如此。元朝政府对官僚权贵经营海外贸易的态度与宋朝有很大的不同。宋朝政府明文规定“食禄之家,不许与民争利”,禁止他们从事海外贸易活动,元朝政府则采取放任的态度,除了对市舶司和市舶司所在地的官员们“拘占舶船、捎带钱物、下番买卖”加以禁止外,其他“诸王、驸马、权豪、势要、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诸色人等下番博易”,都在准许之列,只是要求他们“依例抽解”,不得凭借特权隐匿货物。因此,元代权贵官僚经营海外贸易的为数很多。那些为权贵官僚经营的商人,“假权贵声势”,甚至可以欺压地方官府。有的权贵经营海外贸易的规模很大。例如忽必烈统治时期,以组织海运起家、位至行省宰相的朱清、张瑄,便以“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大规模从事海外贸易。
另一类私商是民间商人。宋元两代通常都把从事海外贸易的民间商人称为舶商,在国家户籍上专列一类,称作舶户。从事海外贸易虽然有风波之险,却可以很快发财致富,因而对不少人仍有很大的吸引力。元代有人讲述这种情况道:
珠玑象犀、兼金大贝,产于海外番夷之国,去中国数万里,舟行千日而后始至。风涛之与凌,蛟龙之与争,嗜利者必之焉。幸而一遂,可以富矣,而不止也。幸而再遂,则大富;又幸而又再遂,则不胜其富矣。
然而,要前往海外贸易,首先要打造海船,又必须购置大量货物,招聘船员,凡此种种,需要巨额资金。宋朝政府曾明文规定,舶船去高丽者,“财本必及三千贯”,宋代中期一石米不过六七百文,按此折算,三千贯合四五千石米,在当时是一笔可观的财产。前往其他地区的,想必也有相应的规定。除了财本之外,出海贸易需要地方上的物力户(有钱的富户)担保,还要打通关节,得到市舶司的批准,这些也不是一般人所能办到的,因此,敢于以私人身份经营海外贸易的,除了权豪官僚之外,可以说都是地方上的“豪家大姓”。宋代的记载说:“海舶之利,颛于富家大姓”,“贩海之商,无非豪富之民”。元代当然也是如此,“富民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因此“商者益众”。
有不少中小商人,也把从事海外贸易当作发财致富的捷径;还有一些失去了土地的无业游民,走投无路,抱着侥幸的希望,前往海外。宋代记载说,舶船上“商人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这些在船上只占数尺地方的“商人”,显然是一些中小商人和临时搭乘舶船的商贩。南宋时的一条材料说,当时有一个破产了的彭姓商人,身边只剩下数千钱,绝望之余,便买了石蜜(糖)登上舶船到海外去贩卖。数千钱就是数贯(一贯即一千文),而那些大商人的资本至少要有三千贯,差距何等悬殊!元代市舶则法中说舶商“招集”的“人伴”,应该也就是这些人。他们中间固然有少数人因为偶然的机会发财致富,但是更多的或流落异乡,或葬身鱼腹。有的虽然归来,依然穷困。宋代有一首诗曾咏道:“海贾归来富不赀,以身殉货绝堪悲。”或“富不赀”,或“以身殉货”,经营海外贸易是有很大风险的。宋代笔记中还记载有这样一个例子:一艘前往三佛齐(在今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东部)做买卖的商船,途中触礁,“一舟尽溺”,只剩下一个人漂流到海岛上,七八年以后才得返回家乡。
(摘选自第二章“涨海声中万国商: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的活动状况”第一节“豪富竞海途:经营者的不同类型和船舶的组织情况”,注释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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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书为城,故史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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