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由AI辅助生成
故事梗概
A公司为某录音制品的合法权利人。B公司为一款提供在线唱歌功能的手机应用程序的运营公司,该APP核心功能允许注册用户开设虚拟“房间”,并预设一个包含多首歌曲的“歌单”,其他用户可以作为听众自由进入房间,在房主既定的歌单范围内点播歌曲,并可向房主赠送虚拟礼物(打赏)。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其许可向公众提供A公司的录音制品点播播放服务。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实施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所致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构成侵权,判决B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B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运营的网络唱歌软件兼具“房间固定歌单”与“用户自主点播”的双重特征,在该软件中不特定公众可自主注册账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获取涉案作品,完全符合交互式传播的特征,与广播权限定的单向、定时接收有本质区别。同时,B公司主张已向音集协缴费,而A公司未授权音集协管理涉案作品,B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石静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审判庭副庭长
数字娱乐新业态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权利边界问题容易混淆。网络直播、在线K歌等新型传播行为兼具多元技术特征,判断该类行为受何种著作权权利规制,核心在于区分传播行为的交互性与单向性本质。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交互性、按需获取为核心,公众可自主选定获取作品的时间、地点与内容;广播权以单向性、时间确定性为核心,公众仅能被动接收既定传播内容。涉案网络唱歌软件提供虚拟房间限定歌单内的用户点播、主播演唱行为,用户可自主选择收听的时间、地点及歌单内曲目,具备典型交互式传播特征,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畴。
该案作为数字娱乐新业态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明确了新型网络传播行为的司法定性标准,厘清了固定歌单点播类行为的权利适用争议,细化了网络平台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规则。同时精准平衡了著作权合法保护与数字产业创新发展的关系,穿透技术形式表象,确立用户自主控制作品获取时空为核心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实时互动类网络应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为新业态下平台知识产权合规、化解新型著作权纠纷、规范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与裁判参考。
编辑 | 严雪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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