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底,以色列议会正式通过极具争议的新版反恐死刑法案,彻底扭转了该国数十年的司法惯例。

长期以来以色列极少适用死刑,是国际社会认知中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这部新法落地后,两套独立死刑罪名体系同步生效,大幅拓宽死刑适用范围,覆盖多处争议领土与跨境行为。

在我看来,这并非单纯的司法制度调整,而是以色列借助立法手段固化占领成果、压制巴勒斯坦合法抗争、推行差别化治理的地缘政治操作,全程违背现代国际法核心准则与人道主义精神。

此次新法搭建了两套相互独立的死刑适用体系,分别适配以色列国内司法体系与占领区军事司法体系,覆盖范围极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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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体系适用于以色列单方面宣称的主权区域,包含1949年绿线范围内的巴勒斯坦托管土地、东耶路撒冷以及叙利亚戈兰高地。

从国际法层面来看,以色列对上述多数区域的主权主张均不被国际社会承认,属于单方面非法界定。更具争议的是,该法条还可域外适用,将加沙地带、黎巴嫩南部、叙利亚占领区的相关行为纳入管辖,司法管辖边界完全突破国际法领土主权原则。

第二套体系依托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实施的军事法律运行,仅针对东耶路撒冷以外的西岸占领区民众。

需要明确的是,国际法严格禁止占领国在被占领土推行单边军事立法,这套司法体系本身就存在根本性法理瑕疵。两套体系叠加生效后,以色列在几乎所有争议占领区域,全面建立起以反恐为名的死刑惩戒机制,成为其管控争议领土的强硬工具。

相较于以往长期休眠的死刑条款,本次新增罪名具备极强的落地性与普遍性,成为以色列当前最核心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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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新罪名均以恐怖主义界定为核心,针对各类故意杀人行为划定死刑适用情形。其中国内司法体系的罪名增设了主观要件,明确以否定以色列国家存在为核心定罪依据。

关键漏洞在于,法案并未对否定国家存在作出清晰的法律界定,模糊的释义赋予司法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随意定罪埋下隐患。

这部新法最核心的法理原罪,在于混淆恐怖主义行径与民族合法抵抗运动,直接违背民族自决与合法抵抗的国际法准则。根据联合国相关宪章规定,被占领土民众针对外来占领的抗争行为,在符合比例原则、针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属于维护主权的合法权利,不应被定性为恐怖主义。

但以色列新法完全剔除这类法定例外情形,只要相关抗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均可依据反恐条款判处死刑。

我认为,该法案的模糊条款本质是针对性的歧视性立法。

所谓否定以色列国家存在的宽泛定义,能够覆盖巴勒斯坦人争取民族自决、推动领土主权回归的所有合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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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通过舆论、外交、社会运动等和平方式争取主权,还是符合国际法的武装抗争,都可能被随意扣上颠覆国家的帽子,进而适用死刑。这意味着巴勒斯坦民众争取合法权益的所有途径,都被以色列立法粗暴封禁。

此举也彻底暴露了法案的种族差别化本质。该法律几乎只针对巴勒斯坦群体适用,对以色列本国公民的同类行为极少追溯惩戒,形成明显的司法双标。

联合国人权高专、巴勒斯坦总统府、伊拉克外交部等多方均公开谴责该法案,明确指出其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嫌构成战争罪与反人类罪,严重破坏地区人权与司法公正。

从深层地缘逻辑来看,这部新法是以色列长期领土扩张政策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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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间,以色列通过定居点建设、领土划界、军事管控等手段,持续挤压巴勒斯坦生存空间。本次立法是以司法制度化的方式,极端化推进压制政策,通过死刑威慑彻底消除巴勒斯坦的抵抗力量,固化非法占领的既定事实。

纵观巴以冲突发展脉络,以色列此次立法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其长期违反国际法、推行单边霸权的集中体现。

从侵占争议领土、推行种族隔离式治理,到限制巴勒斯坦民众基本权利,再到如今制度化设立死刑威慑,一系列操作持续透支地区和平根基。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公平公正与权利对等,而带有明确歧视性、政治性的司法立法,只会进一步激化地区矛盾,让持续多年的巴以争端陷入更深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