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充装单位:
车用气瓶属于承压类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我市客运、物流、运输等领域,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道路运输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即产权单位)是气瓶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气瓶使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等法律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市车用气瓶监管实际,现将安全管理要求提醒如下:
一
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车用气瓶实行“以车为单位”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所有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车辆产权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张贴车用气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二
严格执行定期检验
车用气瓶实行强制性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严格执行国家规范要求:
车用压缩天然气瓶(CNG):每3年检验1次,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其中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车用液化天然气瓶(LNG):每3年检验1次,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车用气瓶首次定期检验日期自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间隔不得超过1个检验周期。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具备气瓶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的,应当及时送检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
规范办理变更注销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对应手续:
1.车辆过户转让:完成车辆过户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2.更换车用气瓶:应当重新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3.车辆报废: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办理报废手续时,使用单位应当同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并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气瓶登记信息将持续绑定原使用单位名下;若该气瓶后续流入市场违规充装使用并引发安全事故,原登记使用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
落实充装追溯管理
全市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加气站)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必须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充装行为。严禁对下列气瓶开展充装作业:
1.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2.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3.达到报废标准、存在明显损伤或泄漏的气瓶;
4.非法改装、翻新、自行拆装的气瓶;
5.气瓶附件损坏、缺失,无法保证密封安全的气瓶;
6.瓶内无剩余压力,介质无法确认的气瓶。
各充装单位应当完整留存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与充装记录,充装数据实时上传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充装全程可追溯。充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上岗。
五
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车用气瓶及充装站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1.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车用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应报废未注销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充装单位违规充装不合规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4.充装单位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令74号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引发安全事故的法律后果。因违规使用、违规充装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全部法律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全市广大市民、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共同监督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置。
举报电话:0633—8816085;
举报邮箱:rzsgsjxxb@rz.shandong.cn。
国家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受理。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一审:张珊
二审:许芮
三审:孙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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