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天工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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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落地,划定统一审查底线,中国企业赴欧投资直面多重合规考验。

新版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已于7月16日正式生效,进入为期18个月的政策过渡期,将自2028年1月17日起全面取代实施六年的旧版外资审查框架。这也是欧盟自2020年搭建外资审查协作体系以来,力度最大的一轮制度改革。按照欧盟委员会表述,修订后的法规硬性要求全体成员国完善外资审查机制,针对敏感技术、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划定统一最低审查边界,推动欧盟外资监管走向协同化、标准化。

天工智研分析,本轮改革正在重塑欧盟外资监管格局:一方面推动尚未建立完善制度的成员国补齐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求已有审查机制的国家,至少将欧盟划定的关键赛道纳入监管范围。长远来看,欧盟内部将逐步形成覆盖全部成员国、审查尺度更加统一的外商投资监管网络。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虽已生效,但核心强制规则暂缓落地,过渡期内多国已提前收紧监管口径,合规风险持续抬升。

监管框架迎来结构性调整

2020 版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法规,首次搭建起成员国信息互通渠道,允许各国与欧盟委员会交换跨境投资相关信息。但旧框架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各成员国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审查制度,监管尺度差异显著,部分投资存在监管真空。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外资审查体系和反垄断并购审查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欧盟层面统一的 “一站式审查” 机制。欧盟层面不具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的权限,投资安全审查权限保留在各个成员国。企业开展跨境交易,往往需要按照目标资产所在地规则,向单个或多个成员国监管机构履行申报程序。

本次改革的一大变化,是强制 27 个成员国建立常态化国家级外资审查制度。伴随塞浦路斯今年 4 月正式落地相关机制,欧盟所有成员国现已全部设立外资安全审查体系。业内律师指出,新规核心目标在于强化成员国之间信息互通与监管协作,投资审查覆盖范围或将持续拓宽。

过往部分投资者可借助各国监管差异规避审查,但随着新协作机制落地,这类操作空间持续收窄。目前跨国监管联动已经显现:一项投资在某一成员国完成申报后,相关信息将同步流转至其他成员国监管机构,多国主管部门可主动问询投资者未申报事宜。新规生效后,成员国间投资线索互通、协同问询力度或将进一步加强。

设立统一审查底线,区分并购与绿地投资

新规确立全欧盟通用的最低审查标准,明确划定强制审查行业清单,所有成员国监管规则不得低于该标准,各国可根据自身安全需求进一步收紧监管范围。清单囊括军民两用技术与国防产业、半导体、量子技术、高风险人工智能、战略关键原材料、选举基础设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

在制度安排上,强制事前审查要求原则上不适用于绿地投资,即境外投资者在欧盟境内新设企业、新建产能的投资模式。当然各国保留自主立法权限,可单独对绿地投资增设审查规则。

在欧盟统一规则层面,绿地投资暂不纳入强制事前审查范围,但这不代表相关项目可以免于监管。欧盟委员会今年 3 月推出《产业加速法案》草案,计划针对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关键原材料四大战略行业新增外资监管要求,相关规则覆盖绿地投资。与此同时,荷兰、德国等国家已经收紧数据中心等赛道投资监管。业内人士提醒,传统认知里绿地投资风险更低的观念需要更新,相关项目同样需要提前开展合规评估。

多重监管叠加,中企赴欧投资需防范四类典型风险

当前欧盟境内形成多层监管矩阵,外资安全审查、《产业加速法案》、外国补贴监管、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四类规则可能同时作用于同一笔投资。布局欧洲项目,企业在立项阶段就要全盘统筹多条监管合规要求,避免单一维度评估造成疏漏。

监管环境趋紧,也直接影响商业交易条款谈判。交易截止期限、风险补救方案、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履约责任,都需要充分纳入监管不确定性,监管风险正在重塑交易时间表与估值定价逻辑。

结合跨境投资实践,法律从业者总结中国企业出海欧洲容易忽视四大合规风险:

第一,容易将外资安全审查等同于常规反垄断申报,评估启动时间滞后。地缘环境变化之下,外资审查具备决定性影响,如果等到交易框架基本敲定后再开展风险研判,监管要求可能倒逼交易架构、价格、时间表大幅调整,陷入被动。

第二,对标的资产业务范围研判不够全面。不少投资者仅聚焦目标企业核心主业,忽视附属业务、政府合作项目、数据收集业务、军民两用相关产品。即便是中小型企业,只要触及敏感业务,就会改变整个交易的审查属性。

第三,试图依靠少数持股、间接控股等架构规避申报。欧盟多国设置较低的申报门槛,只要能够取得董事会席位、重大事项否决权,或是形成事实上的控制权,即便不取得多数股权,依然可能触发强制申报义务。

第四,低估监管机构信息调取范围。审查过程中监管部门会要求完整披露股权穿透结构、资金来源、关联主体、与第三方合作关系等海量材料。大量企业制定项目时间表时,忽略材料筹备周期,极易造成项目交割延期。

当前欧盟外资审查新规处于过渡期、监管尺度持续趋严,叠加多层监管规则叠加适用的行业态势,中企赴欧投资的合规门槛与潜在风险显著攀升,传统粗放式出海布局模式已难以适配全新监管环境。针对本轮欧盟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变局,布局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需摒弃被动应对的思维,建立全流程、前置化、体系化的跨境合规管控机制,全方位筑牢出海投资安全防线。在项目立项初期,企业应组建专项合规研判团队,统筹外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外国补贴合规、产业专项监管等多重规则要求,全面排查标的资产业务范围、股权架构、资金来源、合作资源等潜在风险点,杜绝仅聚焦核心主业、忽视附属敏感业务的片面评估问题。同时,企业需摒弃“股权少、无管控、无风险”的固有认知,精准对标欧盟各国低门槛申报标准,提前研判少数持股、间接控股、董事席位、决策否决权等隐性管控场景的申报义务,提前优化交易架构,规避合规漏洞。

在交易谈判与落地阶段,企业需将欧盟监管不确定性全面纳入商业条款设计,合理设置交易截止期限、风险补救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监管问询应对预案,充分预留新规审查、材料筹备、跨部门协同的时间周期,避免因监管流程延误导致项目交割受阻、估值调整。针对绿地投资、中小型标的收购等传统低风险项目,也需保持审慎态度,重点核查《产业加速法案》覆盖的四大战略赛道及各国数据中心、算力基建等新增监管领域,实现全品类投资项目无差别合规评估。长远来看,出海企业应建立常态化欧盟政策跟踪机制,实时跟进成员国本土化细则更新、跨区域监管协作动态,持续优化跨境投资合规体系,以规范、合规、稳健的经营模式,适配欧盟全新外资监管格局,实现海外业务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从行业宏观层面来看,本轮欧盟外资审查改革,标志着全球跨境投资正式告别“宽松准入、事后监管”时代,进入安全优先、规则统一、协同共治、全程管控的全新周期。不同于以往单一国家的零散监管调整,此次改革构建了欧盟全域统一的安全审查底线,叠加产业政策、补贴监管、反垄断规则的多维联动,形成了系统性、立体化的跨境投资监管壁垒,对我国高端制造、新能源、人工智能、半导体等优势出海产业形成直接约束。

对此,相关出海企业不仅要做好单个项目的合规整改,更要推动出海合规体系的系统性升级。一方面,可搭建专属欧盟合规风控台账,针对不同成员国的审查尺度、敏感领域、申报门槛实行分类管理,精准区分国别监管差异,避免“一刀切”式合规管理;另一方面,主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前置尽调与合规校验,对股权穿透、资金链路、技术属性、业务边界进行全方位核查,提前化解隐性合规隐患。同时,企业要主动适配国际治理规则,坚持“合规先行、风险可控、开放共赢”的出海理念,在技术合作、产业投资、市场布局中坚守商业中立与合规底线,以规范化经营消解地缘性监管顾虑。

总体而言,欧盟外资审查新规收紧并非封闭市场,而是对跨境投资的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中国出海企业而言,短期合规成本有所提升,但长期将倒逼企业摒弃粗放扩张模式,构建更加成熟、稳健、国际化的经营治理体系。唯有主动适应全球监管新变局、筑牢合规底线、深耕精细化运营,才能在日趋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把握机遇、规避风险,持续稳固我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的产业布局与竞争优势。

本文为天工智研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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