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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参与足球运动,在正常竞技过程中意外受伤,能否要求一同运动的同学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校园足球运动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刘与被告小徐均为上海某学校的在校未成年学生。2024年10月,二人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一同参与足球活动,小刘担任守门员。在小徐完成一次射门后,小刘在扑球过程中被足球砸伤。

事故发生后,小刘被送往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尺骨桡骨闭合性骨折等伤情。后续经司法鉴定,明确了小刘的休息、营养及护理期限,且伤情未构成伤残。

小刘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三名被告辩称,足球运动存在固有风险,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此次受伤是小刘自行扑球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徐存在故意伤人或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属于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小徐的射门属于正常竞技行为,无证据证实其存在故意加害或重大过失。结合民法典自甘风险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小徐不构成侵权。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标题:《体育课上踢足球受伤,起诉同学索赔1.3万元,上海法院驳回》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