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一个薯名为“大卫”的小红书前员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自己是原小红书媒体智能团队负责人。
据该前员工所述,他于2018 年 9 月5日,入职「书行科技」(也就是小红书);2020年8月25日,公司通知解约。
其中,他提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自己距期权归属仅剩8天,被小红书解除劳动合同」。
后续,他也一直在和小红书打官司,但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次发文,他晒出了法院相关的判决书,并表示”对小红书的抗辩理由存在明显疑问“,并希望小红书回应“人员优化、劳动关系解除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期权归属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惯常操作”等问题。
这两天,看到大家都在吃瓜,我也翻了翻他晒出的法院判决书,整理了一些核心事实供大家参考:
1、首先是“距期权归属仅8天就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
协议设置了双重门槛:一是要等到2020年10月30日,授予满两年才能开启行权;二是行权那一刻员工依旧需要在职。这名员工在8月25日就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距离行权日期尚有两个月,两项要求全都无法满足。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可行权日的前2个月,与文章标题的“距期权归属仅剩8天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符合。
2、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呢?
简而言之,两个字——旷工。
法院判决书是这么写的: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应视为旷工,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书行公司以员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不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经过了多次审理,法院认为小红书因原告旷工解除其劳动合同是是合法的。
3、接着,按照逻辑,法院根据期权协议认定,既然劳动合同终止了,期权也就无效了。
“根据原告提交的期权协议,期权将在期权持有人因事由被公司终止服务关系且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之后视作全部终止。”
法院是认可这个协议的。“依据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期权协议,原告的期权已终止,其无权再要求被告按照 0.5美元每股的价格向原告授予该800000股 Xingin公司股票并登记在原告名下。”
今天,我看有媒体也报道了知情人士的回应:“其相关劳动争议及期权纠纷均已经司法程序终结。劳动纠纷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四个程序,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法院亦已认定,因系被依规解除,其期权依协议约定随之终止”。
所以,整个纠纷过程相对清晰了——这名前员工因“旷工”问题,被法院认定违反企业相关规定,判决中支持了企业的解约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期权作废。
站在他的角度,也能理解站出来发声的行为。
但可惜的是,他自身也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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