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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抗辩,应当在仲裁阶段提起。如果在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到一审、二审阶段再提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案件在仲裁阶段没有经过实体审理,比如,仲裁委不予受理、超期未审结,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单位根本没有机会在仲裁时提时效抗辩,此时,单位在一审阶段仍然可以提时效抗辩。

本案有意思的是,单位在仲裁阶段缺席了,压根就没有去应诉,在一审时提了时效抗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提时效抗辩吗?

案情简介

张三于2024年11月25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0000元。

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仲裁裁决书,裁决无法认定张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张三主张的所有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后张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

一审庭审中,公司认为张三诉求的二倍工资已经过了一年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公司提了时效抗辩,大部分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关于截至2023年11月2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张三于2024年11月25日才申请仲裁,结合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仅应支付张三二倍工资差额215.47元[42232÷(6+16÷30)÷30]。

二审法院:公司仲裁缺席,仲裁时未提时效抗辩,不适用仲裁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参加仲裁庭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一审法院适用仲裁时效存在不当。因此,张三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结合张三主张的入职时间及工资发放情况,公司应向张三支付截至2023年11月25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949元。

案号:(2026)苏05民终3512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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