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责任,广义上是指在数字化生存时代,公民、机构与社会在数字内容的创作、传播与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与价值准则。它要求行为主体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必须审视技术对社会结构、公共生活及个体心灵的深层影响,防止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对于文艺评论工作者而言,数字责任则有着更为专业的行业内涵,即在算法主导、流量涌动、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崛起的新大众文艺场域中,评论者如何保持审美判断的主体性,如何在数据逻辑中捍卫人文精神,如何通过专业话语介入重塑健康的文艺生态。这不仅是个体修为的“私德”,更是关乎行业风气与公共利益的“公德”。
当前,“繁荣互联网条件下的新大众文艺”已上升为国家文化战略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主阵地向数字空间的深度迁移,文艺评论工作者确立数字责任的紧迫性显得尤为突出,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抵御“流量逻辑”对审美判断的异化。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点击率、完播率等数据指标往往被简化为衡量作品价值的唯一标准。这种“流量至上”的逻辑正在潜移默化地侵蚀评论的独立性。部分评论文章放弃了对思想深度与艺术高度的追求,转而迎合市场热点,甚至沦为“流量”的吹鼓手。如果评论界不能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能坚守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审美标尺,任由商业数据置换审美价值,文艺评论将失去其存在的专业根基,导致整个评价体系的崩塌。
二是破除“算法黑箱”对认知视野的窄化。算法推荐机制基于用户画像进行个性化推送,这在客观上构筑了“信息茧房”。对于评论工作者而言,如果过度依赖算法的投喂来获取评论样本,极易导致视野偏狭,缺乏对文艺整体生态的宏观把握。更严重的是,算法往往倾向于推荐情绪化、感官化的内容,长期浸淫其中,评论者的审美趣味可能随之下滑。因此,主动打破算法壁垒,保持对多元文艺现象的接触与思考,是数字责任中对评论者认知能力的必然要求。
三是规避“技术滥用”对原创精神的损伤。随着AIGC技术的普及,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评论的现象初现端倪。这种“AI味”十足的评论,不仅因缺乏真情实感的投入而显得空洞乏味,更涉嫌学术不端与侵权。评论的核心价值在于独特的生命体验与深刻的思想发现,这是任何算法都无法复制的。对AIGC的滥用,本质上是对评论职业尊严的亵渎,也是对原创精神的扼杀。厘清人机协作边界,坚持“文责自负”,是数字责任在技术伦理层面的底线要求。
确立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数字责任,关键在于将数字责任转化为可感知、可践行的职业规范。
首先,要重塑专业权威,做算法逻辑的校正者。评论工作者不应被动适应平台规则,而应主动介入数字空间的评价体系建设。要积极运用专业知识,构建包含社会效益、艺术创新、文化传承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以此对冲单一的流量标准。在面对微短剧、网络视听等新兴业态时,要敢于发声,通过“褒优贬劣、激浊扬清”的实际行动,引导算法推荐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精品力作,推动形成“品质为先”的行业共识。
其次,要深耕数字田野,做大众审美的引路者。新大众文艺的主阵地在基层、在网上。评论工作者应主动走出书斋,深入“麻雀艺评”这类群众性评论现场,进驻网络社区、短视频平台等新场域。要善于将专业的审美语言转化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言网语,在互动中引导大众从“看热闹”向“懂门道”转变。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与审美鉴别力,在清朗网络空间建设中发挥专业力量。
再次,要严守技术伦理,做行业新风的建设者。全行业应加快研究制定关于AIGC使用的自律公约与伦理规范。评论工作者要带头审慎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明确区分辅助性使用与主体性创作的界限,坚决抵制抄袭剽窃、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特别是在涉及“文艺两新”群体的行风建设中,要加强正面引导,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数字观、创作观与评论观,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最后,要倡导“慢评论”自觉,做浮躁风气的抵制者。针对数字阅读碎片化、即时化的特点,评论界更应倡导沉潜琢磨的“慢评论”。鼓励撰写有学理、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深度长评与专著,以思想的厚重对抗娱乐的轻浮。各类奖项、项目资助与评价机制,应向此类高质量评论成果倾斜,引导评论工作者克服“速度焦虑”,静心深耕,以“十年磨一剑”的定力产出传世之作。
“明德引领风尚”,在数字技术深刻重塑文艺形态的今天,这一要求更具现实意义。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数字责任,本质上是新时代“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要求在虚拟空间的投射。只有全体评论工作者都绷紧数字责任这根弦,将专业操守与时代使命相结合,我们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数字景观中站稳脚跟,切实担负起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神圣职责,为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坚实的评论力量。
原标题:《确立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数字责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