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泌阳返乡人员节先生自退役后常年饱受病痛折磨,多年来四处奔走,主张病症系部队劳作所致,希望落实工作安置、残疾评定相关待遇。经县、市两级多轮核查、复查复核,其诉求未获政策支撑,案件现已信访终结,当事人与职能部门在伤病定性、政策适用上存在明显分歧。
1978年3月,节先生应征入伍,1979年12月,因其神经性头痛、类风湿关节炎,经部队层层审批后提前退役。
据留存的退役档案记载,在岗期间节先生长期受病痛困扰,辗转多家医疗机构诊疗,部队最终以慢性病为由批准其提前退役。节先生陈述称,自身所患病症是在单位农场渠道清淤作业期间落下,应被认定为因公致病;其退役时间在1979年相关攻坚行动后,按照当时“伤、病、残不适应岗位工作者可提前退役”相关政策,退役时其称曾被告知会安排工作,但安置承诺始终未兑现。
根据现有优抚政策规定,仅退役之后出现伤病、且伤病与部队服役工作无关的情形,才属于普通因病范畴。对照节先生的实际情况,他认为自己的伤病均形成于服役执勤期间,与部队岗位劳作相关,结合战时服役背景,应依规认定因公伤病,并非普通慢性病范畴。现有处理意见将其情况归为“因病退役”,但未提供对应的认定依据,对此节先生表示难以认同。
同时节先生对现有伤病认定结论存有异议:其服役期间主要确诊病症为类风湿性关节炎,神经性头痛仅为伴随性不适症状。且神经性头痛无明确、独立的法定确诊病型,不属于规范确诊病种,不足以作为认定“因病退役”、不予评残的主要依据。其认为,现有处理意见未区分病症主次,未结合服役履职背景综合研判,以笼统慢性病结论驳回诉求,政策适用不够严谨。此外,节先生陈述相关部门以“农村籍士兵不符合安置条件”为由不予安置,未向其公示对应的具体政策条文,节先生对此说法认定依据存疑。
2008年,节先生向当地返乡人员相关部门提出评残、工作安置、家庭困难帮扶三项诉求,仅办理带病回乡相关待遇,评残与安置诉求未得到支持。此后,他多次前往市、县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均为因病不符合评残、安置条件。上级相关返乡人员事务部成立后,节先生称自己多次前往省级等相关部门逐级走访,前后奔走十八年问题仍未解决,还陷入受理僵局:省级部门告知案件已终结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则表示需出具地方终结手续方可登记接访。
2022年5月,节先生再次到市信访单位反映诉求,泌阳县相关返乡人员事务单位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当地核查认定其属于慢性病退役,不在当地行政单位安置对象范畴;依据河南省伤残抚恤实施细则,慢性病不符合补办评残条件。当地同时表示,此前乡镇行政单位曾出资修缮其住房,并发放临时救济,已落实相关帮扶措施。
针对该处理意见,节先生不予认可。其一,其认为自身伤病源于部队执勤工作,具备履职关联属性,不应简单定性为普通因病退役;其二,文书中关于家庭生活情况的描述与实际不符,家中两名子女在外务工常年背负外债,家庭收入基本用于自己长期治病就医,家庭经济压力较大,生活条件较为困难,并非材料所述生活有保障。
因不服县级处理意见,节先生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县级复查,复查意见维持原有处理结果;他又向驻马店市信访复核相关部门申请复核。2022年11月,市级复核出具终结意见,认定其安置、评残诉求无政策依据,维持此前全部处理决定,该信访事项正式终结,同一事实、理由不再受理。
节先生表示,上级相关政策提出要妥善化解返乡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应安置尽安置、应评残尽评残,政策区分在岗期间因战、因公伤病与普通慢性病。他称当地仅简单将自身情况划定为普通慢性病,未向其出示不予安置对应的完整政策条文,认为政策适用存在偏差。他恳请相关部门重新调取、完整核查本人全套原始在岗档案,清晰公示驳回安置、评残诉求对应的政策原文,公平公正化解自身拖延十八年的历史遗留难题。
十八年反复奔波,背后是常年病痛缠身的煎熬与当事人心中难以释怀的遗憾,这类早年返乡人员历史优抚纠纷,考验地方部门对老旧档案、年代政策的精准解读能力。节先生期待相关部门兼顾政策尺度与人文温度,妥善回应其的合理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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