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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该终身禁驾!安徽宣城,一条视频冲上了热搜,引发了当地网友热议,目前迎来最新进展情况,警方通报“4辆越野车高速并行占道”:高某某组织三人驾车并排行驶,占据高速路全部行车道,持续51秒,高某某被行拘5日,另三人被罚款!网友纷纷留言,必须严惩才能起以儆效尤!
#警方通报4辆越野车高速并排占道#
据极目新闻报道称,此前有一条视频引发了热议,7月26日,沪渝高速安徽宣城段,四辆吉普车并排行驶占满所有车道,将后方车辆完全封堵,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显示,四辆车以相同速度齐头并进,形成一道无法逾越的“铁墙”,后方车辆被迫低速跟随,无法超车,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通行效率与安全。
相关视频立即引发网友质疑,27日,安徽宣城交警表示已注意到网传视频,并初步核实事发时间为26日,将依法联系车主进行处理。
目前,当地警方发布情况通报,高某某通过对讲机组织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并排行驶,占据高速公路全部行车道,持续时间51秒,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秩序。
除此之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王某某、何某某分别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愤慨地表示:对明目张胆公然挑衅交通法规的行为,应严厉处罚。这几个开豪车的缺几百块钱吗?按这个处罚标准,估计下回还要搞大阵仗。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做坏事的成本太低了,千万不要学习西方法律的虚伪,明知故犯的人,必须严厉惩罚才对!
甚至不少网友呼吁:被罚最重的那个估计是占了紧急通道!应该将“违规车辆”没收并销毁,以防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公然组团堵塞高速路,只罚几百块钱?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拘留。
各省实施条例可以针对恶意妨碍通行的较重情形提高罚款额度。对于刻意组团并排压道,现行交通法规没有单独设立高额罚则。
普通参与人员大多只能处以罚款。很多车主觉得处罚力度不足,本质是该行为的安全风险,和现有法定处罚区间存在落差,这也是大众争议的核心。
本案中,从警方通报的情况来看,高某某作为组织者,存在主动策划指挥行为,警方据此予以行政拘留。
第二,不少网友呼吁。能不能直接没收涉事车辆?呼吁终身禁驾?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没收、扣留机动车仅限法定情形,例如拼装报废车、肇事逃逸逾期不处理等。单纯故意并排占道交通违法,法律没有授权执法部门没收车辆。
司法实践中, 终身禁驾法定情形只有两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逃逸;饮酒、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本次违法行为达不到终身禁驾适用条件。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提出,拿整条高速通行安全当儿戏,性质恶劣,应当直接没收车辆,或者对驾驶员实施终身禁驾。
因此,大众想要严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即便民众支持,执法机关也不能适用。想要加大惩戒力度,需要完善相关立法、细化裁量标准。
第三,带头组织和跟风参与应当区别对待,警方分级处罚是否合理?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主动组织、策划,或是被动跟随参与等情节,行政机关应当结合主观过错轻重,作出区别处罚。
本事件中,高某某主动发起、通过对讲机统一指挥,是整个违法行为的主导者,主观恶性更大,因此适用治安拘留;另外三人听从安排参与,过错程度相对较轻,适用罚款。
若此类行为引发追尾、连环碰撞事故,四名驾驶员需要共同承担事故相应责任;一旦造成重伤、死亡,还有可能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看到这条视频,我们应该感到后怕,高速公路车速快,任何人为制造的“移动路障”,都是埋在道路上的安全隐患。一次一时兴起的耍酷,极有可能酿成群死群伤的悲剧。
很多车友都有一个共识:正常编队出游没问题,但编队出行必须纵向列队行驶,绝对不能横向并排霸占多条车道。
大家认为本次四车高速并排占道的处罚力度是否合适?你跑高速遇到过组团并排压车吗?评论区聊聊看法!
#高速交通违法 #道路安全 #民法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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