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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
条文释义
本条对应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增加“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的规定。
罚款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使用最多的处罚手段,同时也是最易滋生问题的处罚手段。一些公安机关将罚款处罚异化为变相补贴执法保障经费、增加奖金福利的方式,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下达罚款指标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为从根源上转变思想,有效防止滥罚款情况的出现,本条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并明确罚款“不得返还、不得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三项禁止性规定,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法》进行了更好地衔接。
罚款的收缴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一般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收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二种是在符合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情形的情况下,由民警代收罚款,并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民警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违规收缴罚款会受到何种处罚?
关于此问题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某日在家具城门前的过道上,宋某与刘某因争抢生意发生争执,后宋某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的颈都及肢体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应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A派出所决定对宋某以殴打他人行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民警当场收取了宋某缴纳的五百元。在此过程中A派出所并未向被处罚人宋某出具任何收据,宋某事后向公安督察部门举报了该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公安督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A派出所当场收缴宋某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A派出所当场收缴罚款后转缴至银行表面是执法为民,但深层次违背了罚缴分离制度的设计初衷,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
二、案例拆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派出所当场收缴了宋某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且未提供任何收据这一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本案中办案民警犯了两个错误。第一,本案并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形。派出所对宋某处以五百元罚款,数额高于二百元,且宋某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违法行为发生地也属于主城区,并非交通不便等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地区,宋某更没有提出要派出所民警代为缴纳罚款的请求,所以A派出所无权当场收缴罚款。第二,当场收缴罚款后未出具罚款收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所以也违反了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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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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