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资深采购工程师,

五年间悄无声息地收了42余万元“好处费”。

那些藏在微信转账和现金里的“潜规则”,

最终又让他付出了怎样的代价?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周某入职甲公司采购部,从一名普通采购工程师做起。他脑子活、嘴巴紧,深谙供应链上的门道。2022年,他顺利晋升为资深采购工程师。

在供应商眼里,“周工”就是“周总”。谁能拿到订单,谁能快点回款,周某点头与否,差别巨大。

起初,周某也兢兢业业。但时间一长,围猎者纷至沓来,他的心理防线,开始从一道小裂缝变成一扇大开的后门。

2021年下半年,乙公司经周某推荐,重新成为甲公司光学镜片的供应商。老板王某当月就私下找到周某,拍着胸脯说:“周工,以后货款到账,10%直接返给您个人。”

2021年12月到2025年5月,王某分27次,通过微信转账送给周某13万余元。

同年,周某代表甲公司负责对接丙公司的电器机柜和电子元器件采购业务。丙公司老板田某也很干脆,承诺按回款金额的1% 给其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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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到2025年5月,田某以现金方式,分11次将24万元现金塞进周某口袋。

2022年下半年,周某与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商议,由周某推荐丁公司成为甲公司的电脑和零部件电子产品供应商。

刘某心领神会,与妻子一起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分8次送给周某“茶水费”4万余元。

从2021年到2025年,周某共计收受回扣好处费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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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因周某与指定供应商长期相互串通、输送利益,引发其他供应商强烈不满,相继向甲公司举报。甲公司经审计确认属实后报警,周某不堪压力投案自首。案发后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另行赔偿甲公司2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周某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说明】: 本案审理及判决均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之前,适用的是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标准,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若按新规,入罪门槛已降至3万元,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商事领域商业贿赂、拿回扣的刑事红线大幅收紧。

法官提醒

采购、销售等对外经营岗位,掌握着企业的订单分配、货款支付等关键权力,很容易成为供应商“围猎”的对象。不少案例中,行贿人正是看准了这种“话语权”,用回扣、好处费逐步突破员工心理防线。大家需要清醒认识到,每一笔看似“约定俗成”的回扣,背后都标好了法律代价。

法官在此提醒:不仅收钱的人涉嫌犯罪,供应商主动给予回扣、好处费,同样面临商业行贿的法律风险。不要觉得“大家都这么干”就是安全的,不要觉得“金额不大”就无关紧要,更不要以为只要离职就一了百了,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内,随时可以被追究。

守住底线,不伸手,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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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本案也能清楚地看到,企业在关键岗位权力约束、供应商准入审批、付款流程透明度以及员工廉洁教育等方面,还存在管理漏洞。对此,望城区法院紧扣“企业服务年”工作部署,将本案作为警示教育典型素材,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帮助企业认清经营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引导员工树立守法从业意识,从源头减少同类案件发生,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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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杨林华

复审:黄 莹

初审:曾晶晶

供稿:周妩妍

编辑:陈 洁

(文章图片为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