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房屋征收纠纷
办案律师:王玉臣律师
案件结果:胜诉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不少被征收人面临着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被限制以及程序违法等困境。尤其是当征收补偿决定已经作出,房屋已经进入司法强拆倒计时的时候,被征收人该如何依法维权?本文通过一起我曾代理的胜诉案例,解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要点,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01案情简介
老张系唐山市路北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对某区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老张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该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规定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租赁安置住房四种补偿方式。
在征收过程中,因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估价报告,载明征收补偿价值总额为487,782元(人民币肆拾捌万柒仟柒佰捌拾贰元整),但大写金额却为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陆佰陆拾贰元整。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确定了货币补偿和按比例置换两种补偿方式。
面对这份征收补偿决定,老张委托我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02办案经过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缜密梳理,精准锁定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在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及法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违法情形,并向法庭提出了详尽的代理意见。
1、评估报告金额存在重大误差,补偿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在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准确评估。本案中,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出现了极其低级的错误,即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487,782元(人民币肆拾捌万柒仟柒佰捌拾贰元整)与中文大写金额462,662元(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陆佰陆拾贰元整)存在巨大差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证据,其自身数据存在严重矛盾,直接导致补偿决定中房地产价值补偿数额的确定失去客观依据。这种主要证据存在的明显错误,致使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
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是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涉案区域的征收补偿方案已明确载明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四种补偿方式,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在最终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却擅自删减了产权调换和租赁安置住房两种方式,仅保留了货币补偿和按比例置换。被告明显剥夺了老张选择产权调换的法定权利。
3、评估报告送达程序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
正当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石。在评估及补偿流程中,评估报告的依法送达是保障被征收人行使复核、鉴定等救济权利的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且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公章。本案中,被告及征收实施部门在评估报告送达环节存在不规范之处,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取评估结果并行使救济权利的程序利益。
03案件结果与启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总额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存在误差,该误差影响了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房地产价值补偿数额的确定,对原告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同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四种补偿方式,而补偿决定仅作出两种,剥夺了原告选择产权调换等其他方式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维权提示
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涉及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与专业的评估知识,行政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时,任何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法定程序上的疏漏,都可能导致被征收人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当被征收人发现补偿决定存在金额计算错误、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剥夺,或评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时,切勿盲目签字或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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