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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说法”

以法为桥聚民智,以说为媒促共治

2026年瑞金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执”字为核,串联“管、执、联”等核心关键词,构建“一核多元”的品牌生态。通过“一场景一品牌、一单元一特色”的精准覆盖,将品牌影响力转化为基层治理的“硬实力”,让“党建引领城管进社区”品牌既“亮得起来”更“暖得下去”,成为连接党心民心的“红色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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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起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瑞金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一沿街商铺正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现场醒目位置未张贴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签发的装修许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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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于现场找到装修负责人,核实其房屋装修备案办理情况。该负责人称已递交备案相关材料,误以为提交材料即完成备案,可先行堆放装修材料、开展施工,并不知晓必须取得装修备案登记回执,才算正式办结备案登记。针对该负责人混淆“提交材料”与“完成备案”的错误认知,执法人员现场向其普及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装修备案是前置安全审核环节,仅递交材料未取得回执,施工方案未完成合规核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无从把控。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完成全部备案流程、取得备案回执后方可动工。

整改期满后经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按要求办理装修施工登记,且在门口张贴了装修许可标识。

温馨提示:装修无小事,备案需先行。提交材料不等于完成备案,取得备案回执才算手续办结。无论是业主自住装修,还是商铺经营改造,“办完手续再开工”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的“图方便”或“赶工期”,让装修变成了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与适用条款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瑞金二路街道

编辑:叶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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