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6年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以来,贵州省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了各类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例,并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汇川区某窝点使用劣质肉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腌腊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19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辖区内一处腌腊制品加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环境恶劣,卫生条件严重不达标。大量已发霉变质的腌腊肉制品随意堆放地面,数名从业人员正对变质肉制品进行切割、重新包装,拟更换标签后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生产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对涉案物品逐一清点登记。

经现场计量,查获已发霉变质腌腊肉制品1.149万公斤,涉案货值金额较大。经查,当事人付某某、莫某某等人组织从业人员,将回收的已发霉变质腌腊肉制品进行去霉、分割、换贴标签等处理,通过线下批发及网络渠道销往多地,牟取非法利益。该窝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料肉来源不明且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冒用他人生产资质、生产经营变质过期食品、生产环境不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等问题已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窝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因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对全部涉案肉制品依法实施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将该案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公安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变质肉制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警示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群众饮食健康,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国家标准规范,食品安全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不容逾越。

案例二:七星关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在对外经营及线上平台销售过程中,存在名称与实际食材不符、以鸭翅冒充鹅翅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该店自2025年5月注册经营以来,未采购、制作、销售鹅翅产品,无法提供鹅肉制品进货票据,其对外售卖的“香辣鹅翅”实际全部使用鸭翅加工制作,线上宣传食材与实际使用食材不一致,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虚假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构食材属性,利用“鹅翅”品名吸引消费者,实际以成本更低的鸭翅替代,造成消费者对菜品原料、品质、价值的误认误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餐饮行业典型的食材虚假宣传、以假充真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如实标注食材成分,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行虚假宣传,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三:三穗县某食品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13日,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餐饮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期间,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黄焖麻鸭,销往江西等地。当事人虽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加工的食品在网络平台异地销售,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生产加工并在网络平台异地销售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熟制食品在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对温度、贮存环境有特殊要求,无证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例警示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贵定县某干货店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7日,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时,发现某干货店售卖的单冻凤爪过氧化氢检测值为9.65,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存在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和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从业者,必须持证合法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的法定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务必及时办理延续手续,严禁许可证过期后擅自经营,杜绝无证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核查所售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禁止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变质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望谟县某货车司机运输销售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肚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中,黔西南州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望谟县公安局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李某货车内载有来源不明、无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经查,李某货车内载有的肉类为牛肚,共380件,总重8.67吨,货值43.35万元。李某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存在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望谟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

当事人货车内载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的肉类,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本案例警示广大肉类产品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来源/天眼新闻

编辑/陈萌 审核/王营 终审/曹钦永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