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施工人孙德库与黑龙江省海伦市长发镇长乐村村委会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承接该村村办公室新建工程,工程总价款40万元。工程刚完成主体框架施工,便因村委会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违规占用耕地被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工。此后村委会既不完成土地手续手续整改、也不按约拨付工程进度款,还擅自变更村委会选址另建,将土地手续违法的全部风险转嫁给施工方。时至今日,这笔工程款及配套土方款被拖欠整整十三年,施工人自行抵押房产垫付巨额资金,建材损毁、资金链承压,合法维权屡屡遭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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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孙德库按照长乐村村委会安排进场施工,承建250平方米村级办公室,双方书面约定总工程款40万元,开工后拨付首期15万元进度款,主体框架完工后支付第二期10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后续结算。施工前期,村委会如约支付首笔15万元,孙德库同步完成场地土方回填作业,自行垫付资金采购红砖、砂石、木料等全部建材,如期完成主体框架浇筑。

就在施工节点达到二期付款条件时,突发停工变故:该拟建村办公室地块存在占用耕地未审批问题,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占用耕地,被国土部门依法勒令全面停工。此次停工的核心症结在于,村委会作为项目建设发包方,负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耕地转用审批、建设工程合规手续的全部法定义务,施工人仅负责按发包方提供的地块与施工要求开展建设,事前无权限、无义务审核村级集体土地权属及审批手续。

停工初期,长乐村村委会告知孙德库,待完成土地性质变更审批后原地复工,要求施工方原地留存建筑材料、等待复工指令。但后续村委会作出单方面重大违约决定:放弃原有施工地块,另行选址重新修建村办公室,原在建半成品工程彻底作废。该决策直接导致孙德库已完工的主体工程、先期投入的场地土方工程全部失去使用价值,现场堆放的大量建材长期无人看管,出现大面积丢失、风化损毁。

自2013年9月末停工至今,孙德库连续十三年多次前往村委会沟通结算、索要拖欠工程款与土方垫付款,村委会始终以土地正在审批为由层层推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该在主体完工后结算的10万元进度款、价值108309元的场地土方回填款分文未付。为支撑项目垫付开支,孙德库无奈将自有门市房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常年承担银行利息,多年垫资产生巨额资金占用成本,正常生产生活遭受严重冲击。而当年半途停工的半成品建筑,至今仍闲置在原地无人处置。令人费解的是,村委会又选址建设了村委会办公用房

从法律层面界定,本次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过错责任清晰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是发包方的核心义务,村委会在未完成耕地审批情况下擅自发包工程,属于自身重大过错 。因土地手续违法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不属于施工方施工质量、施工操作问题,由此产生的工程款支付、停工损失、材料损耗等全部责任,均应由长乐村村委会自行承担,无权将审批失误的后果转嫁给承包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已完工工程价款、停工窝工、建材积压损毁、前期垫付的各项实际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利息损失 。长乐村村委会单方面终止原地施工、变更建设选址,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长期拖欠工程款十三年,完全符合逾期付款计息的法定情形。

一桩因村委会土地审批疏漏引发的工程纠纷,让普通施工人背负十三年欠款煎熬。土地手续违法绝非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发包方不能利用自身审批失职转嫁经营与资金风险。施工人孙德库希望当地乡镇、农业农村、纪检及住建主管部门介入核查,厘清土地违法责任边界,督促长乐村村委会正视自身违约事实,依法结清全部拖欠款项、赔偿多年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基层建设从业者合法权益,杜绝村级项目发包权责不清、拖欠工程款的乱象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