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代理一起复杂物权返还纠纷,原告F公司厂房物品被H公司强行搬离扣留致损失。两被告推诿责任,赵律师聚焦侵权本质,夯实物权基础、击破抗辩、论证过错、量化损失,坦诚自身责任。法院判H公司返还物品,两被告赔偿百万,此案有诸多维权启示。
"在商业活动中,物权纠纷时有发生,其复杂性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赵治国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系,是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天津律协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也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自2002年起,他投身法律工作,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成功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代理的一起复杂物权返还纠纷案件。
近期,赵治国律师代理的原告F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诉H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下称“H公司”)、G米业(天津)有限公司(下称“G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获得一审法院的全面胜诉判决。我公司是案涉厂房的实际使用人,2017年10月,与G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H公司厂区内S16厂房西侧的部分面积,用于机械设备生产。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并安装了生产线设备、原材料、办公设施等物品。
然而,2019年7月22日,在未经我公司任何同意和通知的情况下,厂房所有权人H公司派人强行进入租赁区域,将厂房内价值高昂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等物品全部强行搬离,并扣留于其厂区内。此后,虽经我公司多次严正交涉和催告,对方均拒绝返还。这些物品因长期被不当存放于露天或恶劣环境,遭受了严重的毁损、锈蚀乃至部分灭失,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面对我方的诉讼,两被告采取了近乎一致的“否认+切割”策略。H公司强调其与我公司无直接合同,其行为是针对承租人G公司违约(擅自转租、欠租)的“合同维权”,而非针对我公司的侵权;援引其与G公司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主张其扣留物品是“有权占有”,目的是抵偿G公司所欠费用;质疑我公司是否为物品所有权人,并声称我公司主张的物品不在其处。
G公司声称其与我公司的租赁合同已通过另案诉讼解除,且该案中未涉及物品处理,故其无责任;对于我公司主张的物品,声称其“均不知情”,意图完全撇清关系。两方试图将一起清晰的共同侵权纠纷,扭曲为单纯的合同纠纷或无头公案。
赵治国律师的核心诉讼策略是跳出对方设置的“合同相对性”陷阱,直指本案“无权占有、造成毁损”的侵权本质。通过证据和法律论证,向法庭揭示两被告在导致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均存在明确、重大的过错,且其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夯实物权基础,驳斥“所有权质疑”。针对对方对我公司物品所有权的质疑,赵律师指导团队进行了周密举证,提供了部分设备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结合物品被强行搬离前的现场照片、视频,以及我方员工对物品明细的陈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案涉物品系我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并放置于租赁厂房内。在法庭组织现场勘验时,也积极配合,指出了物品的特征和来源,最终法庭采信了我方的主张,确认了物品的归属。
其次,击破“有权占有”抗辩,锁定侵权性质。针对H公司援引“留置权”条款的抗辩,赵律师指出,该条款是其与G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公司)。我公司是独立的物权人,其财产权受法律绝对保护。其次,即便存在纠纷,H公司也应当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途径解决,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强行进入并搬走、扣留我公司独立财产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了典型的无权占有和侵权行为。
再者,论证两被告的过错与责任。赵律师向法庭清晰阐述了导致物品毁损灭失的逻辑链条与过错分配。G公司作为将我公司引入该场地的转租方,也是H公司的直接承租人,在H公司与其发生纠纷、可能采取极端措施时,负有及时、明确通知我公司并协助妥善处理厂房内物品的法定义务,其未能履行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H公司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在搬离物品后,未履行任何善意保管人的义务,未采取起码的防雨、防锈、防盗措施,导致物品长期处于露天等不当保管状态,造成损失扩大,过错更为严重。正是由于G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我公司未能及时转移物品;正是由于H公司违法侵占且疏于保管,直接导致了物品的毁损灭失。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
另外,依托专业鉴定,量化百万损失。为准确确定损失金额,申请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和价值鉴定。面对复杂的现场和部分物品已灭失的情况,鉴定机构采用了市场法、成本法等进行综合评估。尽管两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在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就评估方法、依据等做出专业说明后,其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最终,1,314,328元的评估结论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提供了坚实、权威的依据。
最后,坦诚自身责任,争取法庭衡平。在诉讼中,赵律师也客观地向法庭承认,我公司在与G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未一并主张物权,在自身权利维护上存在一定的迟延和疏忽。这种坦诚负责的态度,反而赢得了法庭的理解。最终,法院在认定两被告主要过错的同时,酌情判定我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相抵的原则,判决结果更为公平合理,也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观点。确认案涉物品为我公司所有,判令H公司返还尚存物品;认定两被告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判令H公司、G公司各自赔偿我公司人民币525,731.2元,合计1,051,462.4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成本主要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的胜诉,是代理律师在处理因基础法律关系(租赁)冲突引发的衍生侵权案件时,成功“破局”的范例。它深刻揭示,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坚定不移地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必过分受制于基础合同关系的羁绊,所有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多方侵权的复杂局面下,必须细致剖析每一方在损害发生链条中的具体作为或不作为,及其违反的法定义务,才能清晰界定责任。对于重大财产损失,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以权威、中立的评估报告确定损失范围,是避免“空口无凭”争议、将诉讼引入实质解决轨道的关键步骤。
通过此案,赵治国律师成功帮助客户挽回了逾百万元的重大资产损失,有力地维护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尊严,也警示了市场参与者必须尊重他人产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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