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半月谈》2026年第14期内容
是“遇见小面”,还是“渝见小面”?是“桔子酒店”,还是“橘子宾馆”?近期,两起连锁品牌起诉小微个体企业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受到公众关注。两个案件把同一个问题推到公众面前:商标权依法受到保护,但如何厘清商标维权的边界?随着6月26日新修订商标法表决通过,此类案件判定标准有望更加清晰。
商标侵权不是只看“像不像”
近期,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被连锁餐饮品牌“遇见小面”以商标侵权起诉索赔。舆论发酵后,“遇见小面”表示已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无独有偶,一家名为“橘子宾馆”的老板发视频称,自家开的小宾馆被连锁酒店品牌“桔子酒店”起诉,并被索赔10万元。
舆论多倾向把这两件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放在一起比较,但从法律意义来说,两起案件的焦点却有不同。
“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更接近商标近似认定。两者读音相同,同属同一类的餐饮服务领域,问题判断关键不在于文字是否完全一致,而在于普通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是把它当成另一家店,还是误以为二者存在加盟、授权等关系。这类争议的重心,是近似程度和混淆可能,是会不会让人认错门、买错东西。
“桔子”与“橘子”之争,则牵出通用词汇的使用边界。“桔”是“橘”的俗写,二者长期混用,均指向公众熟知的水果。用水果名称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以形成品牌识别度,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把这个普通词汇从公共语言中“圈走”,他人使用则视为侵权。两家主体在房间规模、价格定位、消费群体、经营场景上的差异,也应进入混淆判断。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不能只看字面像不像,更要看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会让消费者误认来源、是否存在攀附商誉的意图和效果。
给经营者留下三道“门”
从本次新修订商标法的立法导向能够明确,知名度越高的商标,依法受保护的力度越强;与之对应,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越大,行使边界也应当更为清晰规范。如果将通用词汇的合理使用、小微经营者无主观恶意的字号巧合,与刻意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侵权行为简单等同,则容易把商标保护推向过度化,损害小微经营者正常权益。
事实上,商标法给合法合规经营者留了至少三道“门”。第一道“门”是“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只有把标识用来“识别商品来源”,才可以归类为法律意义上的使用。以“橘子”这类通用词汇作为门店字号,与刻意借助该标识误导公众、冒充知名品牌来源、攀附品牌流量的行为,二者法律定性存在本质区分。
第二道“门”是“正当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里包含的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三道“门”是“在先使用”: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比注册人用得更早、还小有名气的,权利人不能赶人走,但可能需要添加区别标识。落实到上述案件里,真正要弄清的,不是“桔”和“橘”长得像不像,而是会不会有人把一家平价小宾馆,错当成连锁酒店,或以为两家沾亲带故。
开店起名不能只凭顺口和喜好
上述两起案件都呈现“以大诉小”的特征,这给小微经营者提了醒,开店起名不能只凭顺口和喜好。上线平台、制作门头、办理登记前,应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检索系统检索是否同行业、相近类别已有近似商标,避开知名品牌的核心字号、读音和视觉设计。如果收到诉状,不必被高额索赔“唬住”。围绕是否属于善意正当使用、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基础等问题,权利人与被诉人都有充分的论辩空间。
此次商标法大修,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通过规范商标使用、严管代理乱象、强化行业自律等,强化商标管理。在商标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个案判断、利益平衡和比例适度,既打击真正的攀附混淆,又防止维权异化为逐利工具,才能让市场竞争更有秩序,让法治化营商环境更有温度。(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律系主任)
作者:张超
原标题:《别被“名字官司”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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