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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

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石加林等285人:

你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们通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大厅收费窗口或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总额。

如对罚款等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告发布于凤凰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凤凰警事”, 通告发布日期以公众号推送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石加林等285名当事人名单.xls

  • 来源:凤凰警事

  •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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