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8日,江西证监局出具〔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欺诈发行一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监管查明,渔翁信息、郭刚、刘桂华存在两项重大违法事实。其一,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2年12月29日,渔翁信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期间为2019年度至2022年1—6月。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渔翁信息进行了多次回复,所涉期间为2022年度至2023年1—6月。因渔翁信息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2024年6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渔翁信息通过安排资金循环空转虚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商用密码产品业务,以及在客户未真实收到货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831,85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虚增利润总额2,264,599.8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8%;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317,796.4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71%,虚增利润总额6,804,184.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2022年1—6月虚减营业收入4,125,247.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36%,虚减利润总额2,930,499.9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3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8,861,238.1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62%;2023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6,577,602.7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0.57%,虚增利润总额5,066,895.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38%。
其二是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渔翁信息股份,代持股份占渔翁信息《招股说明书》披露总股份的2.8%。渔翁信息未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导致《招股说明书》股权结构存在虚假记载,前十大股东存在虚假记载。刘桂华与渔翁信息董事长郭刚为夫妻关系,两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决策股权代持事宜。
综合案件全部违法事实,江西证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400万元;分别对郭刚、刘桂华各罚款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系二人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处罚,另外200万元针对二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造假及隐瞒代持的行为;对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分别处以130万元罚款;对李佳艳、刘华伟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外,保荐代表人苏华峰在2026年5月15日还因违规入股被江西证监局处罚。
2022年1月,证券从业人员苏华峰与名义持有人达成一致,名义持有人通过委托持股方式向苏华峰转让某拟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当月,苏华峰股权款转账至名义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2025年9月,名义持有人等额返还股权款。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苏华峰处以罚款90万元的处罚。
来源/摩斯IPO(Mors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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