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无期徒刑“第一次减刑”不是计算与上一次减刑相隔多久,而是看 减刑起始时间 。按照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普通无期徒刑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 二年以上 才可以第一次减刑;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从严对象,执行 三年以上 方可减刑。
司法解释所说的“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针对的是已经减刑后再次减刑,不能当作第一次减刑的统一说法。二年与三年也只是进入相应减刑时间范围的门槛,不代表期限一满就必然获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原判无期徒刑本身只能说明存在依法减刑的可能,不能单凭刑种和已执行时间判断个案结果。
另有一项法定例外:罪犯有 重大立功表现 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限制。这里限定的是重大立功,不能把一般立功直接等同于突破二年或三年的起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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