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刑罚是唯一能够剥夺一个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合法手段,是独属于国家的行使的权力。
由于刑罚的严峻性,宪法由此配置了公检法三家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的刑事追责体系,同时还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并且为了保障辩护权的行使,设置律师辩护制度。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胡适将此作为人生箴言,手书并悬于书房。这句看着像白话文的名言,实际语出明代吕坤的《呻吟语》,但充分说明了现代律师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其实中国的律师制度发展时间还很短暂,准确来说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才正式步入正轨,最开始律师作为司法部门的公务员,与公检法机关一样,代表国家权威。上世纪90年代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逐渐成型,律师作为市场经济当中不可或缺的服务力量,也随之进行了市场化改革,脱离了体制。
随着中国融入全球贸易体系,中国经济快速腾飞,经济领域的改革措施与开放政策也为民商事律师业务带来了明显增长。与此同时,刑事诉讼理念也在更新,几起全国关注的冤案平反也让社会对刑事辩护有了直观感触。
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重复被提及,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不少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但是政策似乎并没有带来刑事辩护的高潮,相反,现如今的刑事辩护遭遇了价值危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坦言,中国的司法体制使得位于其中的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发挥的空间很小。
其实不仅有些律师有疑问,当事人和家属也有同样的问题,请律师的作用在哪?时至今日,这个问题还是会困扰一些年轻的律师。
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辩护的艺术》的序言中,引用了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偶尔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律师一向自比医生,两者的工作有很多相似之处,然而医生的对手是看不见的病魔,而律师的对手要么是律师要么就是检察官。民事律师对庭,总会有一个输赢,而刑事律师辩护,能有基本的控辩平等都已经是好的开始了。
面对这些现实的困难,刑事辩护的价值危机需要刑辩律师们能够重构。从宏观上看,正如车浩教授所言,一个国家对待刑事辩护的态度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法律共同体以及这个共同体为之服务的民众对待生命、自由和人权的态度。但是对于微观个体而言,委托刑辩律师通常都是有某种结果期待,说白了,刑辩律师到底能给当事人提供什么服务?
死刑是一种没有任何纠错机会的刑法,一旦执行基本上没有办法弥补错误。生命是崇高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国家是否拥有这个权力实际涉及到政治哲学中的国家起源的讨论。法哲学当然也会研究死刑存在的作用,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观念。
但中国毕竟还是保留并且正常执行死刑的国家,正因为死刑的严峻性,法律对于死刑的证据标准以及程序有着更严格的要求,除了常规一二审程序之外,还有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而且在执行之前任何阶段,都存在可以撤回的可能。而辩护律师的介入,也是为了防止司法犯错的可能,在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司法部门还会指定资深刑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不过,中国人历来强调“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而佛家也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刑辩律师在保命的辩护当中,其实面临着很大的社会压力。
相比较于保命,争取自由应该是刑事辩护的常态。然而当事人以及家属很多时候触法是因为无知,所以对无罪有着非理性的期待。从最高法的数据来看,宣告无罪的难度不亚于登珠峰。一般来说,辩护律师的策略会有梯次选择,从无罪辩护到罪轻辩护再到量刑辩护。随着公检法机关办案水平的提升,以及犯罪形态的变化,传统的辩护空间其实已经在变小,律师在经验上已经不具备碾压办案人员的机会。
犯罪形态变化是影响刑事辩护业务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暴力犯罪、治安犯罪正在减少,新型网络、经济和金融犯罪正在增加。这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度息息相关,也与国家稳定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战略相关。对于这些犯罪,传统的定罪量刑的辩护之外,财产辩护也日益成为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
这些犯罪动辄涉及资产过亿,合法与非法收益混杂,在自由之外,往往也牵扯到当事人未来事业的延续。财产辩护,对刑辩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具备传统的刑法知识,区分犯罪收益、孳息、违法所得,还需要具备民商法的思维,分清楚当事人的个体与公司法人主体之间收益,另外可能还要求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
财产辩护属于一种新的辩护重点,在生命、自由之外,如何保住当事人的财富成为辩护律师绕不开的问题。刑法第六十四条笼统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是什么是违法所得,范围应该有多大,间接所得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当事人投入了劳动或者智力成果获得的收益如何划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分清界限。
另外,关于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也是辩护律师庭前工作的重点。2015年,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这些法规政策构成了辩护律师财产辩护的法律依据。
相较于车载斗量的传统辩护研究文章,财产辩护的关注在近些年才得到重视,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总结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法律其实还不够明确,还存在不少模糊的空间,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强大。所以特别需要法学理论研究者以及刑辩业务实践者共同努力。
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主题为“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恰逢其时。本次论坛将于2026年8月1日(周六)下午13:30在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召开。论坛还将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研究院(北京立法研究院)院长郭烁教授担任点评嘉宾,并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一级教授樊崇义作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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