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应对刑事危机,最终的归宿还是事实、证据和法律,不能意气用事,不能凭朴素的价值观、法律观决策,更不能主要依靠“关系”“人脉”“资源”。
不论什么样的“关系”“人脉”“资源”,最终刑事案件处理都需要回归事实、证据和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行之有效的“关系”“人脉”“资源”,那么,刑事律师的专业意见、专业协助是他们应对刑事危机的唯一依靠。
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确实有足够的“关系”“人脉”“资源”,且真实、可靠、无诈,那么,法律专业意见、刑事律师的专业协助是基础,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人脉”“资源”的加持。
刑事危机并不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一厢情愿的想法就能妥善处理的。专业靠谱的意见很重要,专业靠谱的意见来自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信任的、有职业操守、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刑事律师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决策。因此,刑事律师是否值得信任,是否真的为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利益考虑,就非常重要。
一个真实的案例:偏离专业轨道的代价
在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侯某租用一块土地,获得临时建筑许可后,建设钢铁架构的简易厂房出租给六家企业。由于侯某承租土地时,出租方明确承诺临时用地手续可以不断延续,临时建筑许可也可以保证不断续期,因此,侯某将厂房出租给六家企业,并向承租企业保证可以得到续期。
然而,这块地的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建筑许可只延期了一次,政府相关部门便不再允许延期,并要求企业搬迁、厂房拆除、土地复垦复耕,侯某和六家承租企业均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在搬迁、拆除问题上,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集体、侯某、承租人等多方进行了长时间谈判。最终,政府相关部门对侯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启动行政调查。此时侯某面临严峻的刑事危机。
侯某在应对刑事危机时,脱离了事实、证据和法律,导致一步步陷入被动。
第一步错:迷信“关系”,试图花钱摆平
首先,侯某和土地出租方、其他股东通过各种关系运作,先后向国土部门负责人、土地规划部门负责人贿送钱款,以及希望通过其他公职人员斡旋,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作出行政处罚,更避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侯某等人贿送大量资金的行为并不能阻止案件的推进。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调查后,将侯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介入后,对侯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对涉案厂房也采取强制拆除、强制复垦复耕的措施。
第二步错:病急乱投医,又陷入民事纠纷泥潭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六家企业与侯某及其家属就厂房拆除、搬迁经济损失问题提起了多宗民事诉讼。侯某委托自称与村委、政府相关部门都比较熟悉、人脉资源比较丰富的律师代理。
侯某及其家属都非常着急、焦虑,很想要早点将侯某取保候审出来。为此,代理律师提出,侯某家属可以向六家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合计约630多万元,获得六家企业的谅解,并以此作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理由。
侯某家属虽然认为630多万元赔偿款太多,实际损失有多少也尚不可知,但无论如何都愿意“花钱消灾”——钱没了可以继续赚,但人在看守所里受苦太难受。
为让侯某早点出来,侯某家属想要采取这种方式,举债赔钱,获得谅解,申请取保候审。侯某本人也多次通过写信、托仓友带话、让辩护律师带话等方式,要求家属尽快筹集630多万元,按照代理律师的要求做好退赔工作,只要能取保候审出来,花多点钱没有问题。
但是,家属始终比较迟疑,因为这630多万元现金一时间难以筹集,且家属顾虑很大,担心人财两空。
专业意见的力量:及时止损,回归正轨
后侯某家属经朋友介绍,委托我们作为侯某的辩护律师接手处理案件。侯某及其家属与我们洽谈沟通的重要内容,就是咨询“花钱消灾”是否可行,赔偿谅解能否帮助侯某取保候审出来。
我们仔细为侯某家属分析了当前的案件形势以及退赔谅解的作用与意义:
其一,换位思考,看清对方的立场
侯某及其家属首先需要换位思考——如果他们是六家企业的代理人,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六家企业的利益,让他们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拿到赔偿?
那就是充分利用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一刑事案件,并充分利用侯某正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形势,向侯某及其家属施压,或者直接与司法机关沟通,以侯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欺骗六家企业、导致六家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要求不得为侯某变更强制措施,不得对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严惩侯某,并敦促侯某赔偿经济损失。
因此,将承租企业的损失与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紧密结合,是对方的立场和诉求,而不是侯某的立场和诉求。
其二,警惕“被害人”施压的连锁反应
一旦司法机关发现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还有六个所谓的“被害人”,且这些“被害人”还向司法机关施压,那么司法机关在考虑对侯某变更强制措施或不起诉时,就不得不考虑这些“被害人”的因素。不论法律上他们是否是真正的刑事被害人,司法实践中这些“被害人”的施压只会给侯某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其三,刑事与民事应当分离,不宜绑定
严格从法律上分析,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与侯某和六家企业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只是相关,但不应当相互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案件。
目前刑事案卷材料中并未出现侯某与六家企业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资料,六家企业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资料、提出诉求,这对侯某而言是利好消息,因为司法机关尚未关注到侯某与六家企业的经济纠纷,甚至可能还不知道这630多万元争议的存在。
避免民事纠纷影响刑事案件处理,才有助于侯某争取更好的结果。
其四,法律上的“被害人”认定
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真正的被害人并非六家企业,六家企业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侯某即便向他们赔偿并获得“谅解”,这也不是被害人谅解情节。赔偿这630万元并获得所谓的“谅解”,对侯某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案件处理,并无积极作用。
其五,量力而行,理性决策
这笔630多万元的赔偿款,如果对侯某家属而言是可以承受且非常愿意支付的,那当然没有问题,即便无偿赠送出去,法律上也不禁止。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从支付能力看:630多万元对侯某家属是不小的负担,需要举债才能完成;
从赔偿意愿看:侯某家属认为六家企业遭受的实际损失充其量只有160万元,远没有630万元之多,且在民事诉讼中已申请损失鉴定;
从过错划分看:侯某家属始终认为,根据租赁合同,他们不需要赔偿承租企业的损失,即便按公平原则也需要划分各方过错、按比例承担,侯某不可能承担100%的责任。
综上,将侯某与六家企业的民事纠纷和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绑定在一起,对六家企业非常有利,对侯某则非常不利。
在司法机关尚未关注相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侯某及其家属主动将经济赔偿与刑事案件处理绑定,主动提出退赔、谅解,显然不够明智。家属愿意举债赔偿以求取保,想法虽好,但这不是专业的处理方式,只会人财两空。
经过我们解释,侯某及其家属最终放弃了举债630万进行赔偿、以获取谅解争取取保候审的方案。
事实也证明,检察院在办理侯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完全没有关注该案相关的经济纠纷,相关经济纠纷是否解决完毕,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未产生任何影响。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理据充分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对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侯某及其家属多次表示,非常庆幸及时听取了我们的专业分析意见,避免了人财两空的局面。
刑事危机面前,情绪往往会把我们推向更危险的境地。
真正能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的,始终是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的理性分析,以及一位值得信任、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的专业意见。
无论你是否有“关系”和“人脉”,专业法律意见都是不可替代的基石——它既可能是你唯一的依靠,也可能是你其他资源最有力的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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