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用赔!安徽淮北,一男子嫌小区附近摆摊挡路,骂完人回家抄把菜刀回来乱砍青菜,摊主伸手一推他倒地受伤,事后男子告上法院索赔1.4万元医疗费,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2024年4月4日,清明刚过,淮北某小区门口的便道旁,张女士支着蔬菜摊正卖得热闹。临近中午,小区居民赵某出门瞅见摊子占了他习惯走的窄道,嘴上不干不净骂起来:“谁让你搁这摆?碍我事!”
张女士回了几句,双方言语顶牛,旁边买菜邻居劝了半天没劝住。赵某觉得没占着便宜,转身走人,但不是回家吃饭,而是拐去附近五金日杂店,花几十块买了把新菜刀,揣怀里又杀回摊前。
这一次他没再吵,直接抽刀朝摊上青菜、芹菜、西红柿砍下去,刀刃过处菜叶横飞,张女士急得去拦,赵某边砍边继续骂。
眼瞅着一摊菜要毁光,张女士上前一把将赵某推倒在地,赵某后脑磕在路牙子上,当场捂着头哼哼。张女士没再动手,旁边人打了120,赵某被送医,诊断住院花掉医疗费1.4万元。
同年7月5日,公安对赵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主动挑起事端、公然侮辱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合并罚款200元,收缴那把菜刀。
赵某不服气,觉得自己“被推伤”是受害人,拿着医院票据到杜集区法院起诉张女士,案由健康权纠纷,开口要1.4万医疗费。
庭审里赵某主张:你推我我就伤了,伤是你造成的,你得赔。张女士答辩很硬:你拿刀砍我谋生菜摊,我推你是为保自己财产,不是打架报复,是正当防卫。
法院调了公安笔录、处罚决定书、现场劝阻群众证言、医院病历,把时间线捋清楚,赵某辱骂挑事、离场买刀、返场持刀毁菜、张女士推倒制止,一环不缺。
杜集法院审理认为,正当防卫不只管“被人打还手”,也管“别人砸你东西你拦住”。《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关键看四件事:
第一,赵某持刀砍菜是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且买刀返回说明有预谋;
第二,张女士推倒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是,手推发生在赵某继续挥刀的当口,不是事后追打;
第三,防卫对象对不对——只推赵某一人,没殃及围观者;
第四,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赵某持金属菜刀毁财,张女士徒手推肩胸使其倒地,手段强度基本匹配,没抄棍棒没连击,倒地后也不再压着打,伤情也只是普通外伤住院,没出重伤,谈不上过当。
2026年7月,杜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赵某那200元罚款照交,菜刀被收缴,1.4万医药费自己扛。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正当防卫的“正”字先落在侵害方身上。
赵某是自己辱骂、自己买刀、自己砍菜,整个冲突由他点燃,张女士从被动挨骂到被动毁财,推那一下的前提是“对方正在行凶毁物”。
民法和刑法里的防卫起因条件一样:得有真实、紧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和事后报复都不算。
赵某若砍完菜收刀站定、张女士再冲过去推,那就不是防卫是泄愤;但本案推搡紧贴挥刀瞬间,时间节点站得住。
第二,财产权利同样值得防卫,不只有“挨打才能还手”。
很多人误以为正当防卫专属于被打、被抢、被强奸的人身场景,其实《民法典》181条和《刑法》20条都并列写了“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路边摊几棵青菜看着不值钱,但是张女士的经营性财物,持续被刀砍就是持续被害,她有权用相当手段叫停。
法院没因为“只是蔬菜”就贬低防卫正当性,这点对摆摊小贩、店铺老板很重要——别人砸你货、划你车、搬你货筐,你适度拦停,法律站在你这边。
第三,防卫尺度看“相当性”而非“绝对对等”。
赵某拿刀,张女士没拿刀,看似不对等,但法院看的是“制止所需”:徒手推倒持刀毁财者让其失去行动力,比拿刀互劈更缓和,反而证明没过限。
反过来说,若赵某刀已放下、菜已砍完、正往外走,张女士追出去踹断他肋骨,那就超线了,得按《民法典》181条第2款担适当责任。本案张女士守住了三不:不追打、不换武器、不继续加害,所以免责完整而非“减责”。
连带一个实务提醒:公安对赵某的罚款200元是按治安案件走的,没立刑案,因为毁菜价值小、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但这不妨碍民事庭独立认定正当防卫。
行政、民事、刑事三层对“谁在闹事”的判断互相印证,赵某想靠“我受伤了”翻转成受害者,在法律上走不通——伤是自己违法闹事碰出来的,不能把成本转嫁给合法防卫的摊主。
摆摊占道可以协商、可以找城管,但不能抄刀;被人推倒先想自己手里是不是正握着刀砍别人东西。法不向不法让步,这句在刑案里用,在菜摊前也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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