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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设“黑加油点”、改装 “黑加油车” 无证售卖成品油的行为,是安全生产与市场监管领域的重点打击对象。在司法实务中,无证经营成品油究竟定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存在裁判分歧。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危化品监管政策调整,此类案件的定罪标准已发生根本性转向。

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在于保护法益不同,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定罪关键。危险作业罪保护社会公共安全,该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突破了“造成实害结果才追责” 的传统刑法逻辑,聚焦事前风险防控,专门规制有重大安全隐患、尚未发生事故但存在紧迫危险的违法作业行为。非法经营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入与经营秩序,规制未经许可违规经营、破坏市场管控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134 条之一危险作业罪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一是前置条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是行为条件,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成品油经营、储存均属此类);三是结果条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并非只要无证经营就构罪,必须存在具体、紧迫、重大、实质的安全风险,而非抽象、轻微隐患。

《刑法》第225 条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法定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前,司法实践中长期以非法经营罪打击“黑加油点”,而2020 年、2022年两次关键政策调整,彻底改变了定罪基础。2020年7月,商务部正式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该文件仅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成品油不再属于国家法定限制买卖物品。“无证售油等于非法经营”的裁判规范基础消失,不能再以“无证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为由,认定非法经营罪。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10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汽油、煤油、柴油均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为:1630 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1674柴油;1571煤油,适用统一安全监管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条例立法目的是防范安全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非管控市场经营秩序。无证经营成品油的危害,是储存、销售环节的易燃易爆重大安全隐患,侵害公共安全法益,该行为完全契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黑加油点”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是此类案件的实务问题,依据《刑法》第64 条规定,所有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均应依法处置。违法所得应为整个非法经营周期的全部收入(不限于现场查获当日、当次交易额),而非净利润。计算范围包括经营成品油的全部销售流水、营业收入,不扣除进货、设备、人工等成本。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流水、手工账本、销售记录等均可佐证经营规模与违法所得。专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如储油罐、加油机、改装加油车辆、输油设备等,一律没收。

危险作业罪定罪的核心是证明“存在重大现实危险”,无充分证据则无法入罪,需从多维度固定客观证据。一是行业安全标准,成品油储存、经营、危化品作业的法定安全规范,对比行为人违规情形。二是油品危险性,油品检测报告、易燃易爆属性证明。三是场地环境,经营、储存地点是否位于居民区、学校、商铺等人员密集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间距不足、无隔离防护等隐患。四是违规作业,是否使用非法改装车辆、露天储油、无证作业,是否未配备灭火器、防爆设备等消防设施。五是整改与持续经营,被监管部门查处、责令整改后,是否拒不整改、继续非法经营。若违法行为持续不纠正,随时可能引发爆炸、火灾、重大伤亡事故,即可认定具备“现实危险”。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认定意见是重要参考,但不能作为唯一定案依据,需结合全案客观证据综合认定。

成品油非法经营案件的刑事定性更迭,并非司法口径变更,而是法律规范、监管逻辑、立法目的的系统性升级,打击重心从“市场秩序整治”转向“公共安全防控”。任何私设“黑加油点”、改装“黑加油车”、无证储存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均涉嫌危险作业罪,最高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所有违法所得全额追缴、作案工具全部没收,违法成本极高。心存侥幸、违规经营,不仅面临严厉刑事处罚,更将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逆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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