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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1:非法经营烟草,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1:邱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07刑初329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及雪茄烟均依法没收。

取保日期:2024年5月21日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11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5月,被告人邱某未经许可,向张某、吴某等人销售成品雪茄烟,从本市某某区发货。被告人邱某非法经营雪茄烟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烟草法规规定专卖的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及雪茄烟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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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