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的核心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是刑事受贿案的关键要件。实务中大量受贿案件控辩双方的核心分歧均集中于此:不少当事人认为 “只收钱没办事就不构成受贿”,公诉机关则常仅凭收受财物直接推定存在谋利合意。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结合各类受贿案件,围绕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司法认定规则,系统的拆解核心辩护要点,梳理出完整的实务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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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贿罪设立 “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的核心法益

刑法设置该要件,本质是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单纯收受财物不必然构成受贿,只有财物与公职职权形成交换关系,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司法实践中谋利行为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项行为,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当前公诉方普遍存在形式化指控误区:只要查实存在资金往来、双方存在管理或业务制约关系,直接推定存在谋利意图。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仅以当事人收受合作企业礼金直接认定存在谋利情节,却未举证证明送礼一方存在具体请托诉求,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不难看出该指控逻辑存在漏洞,可就此提出针对性观点,以此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定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三类情形直接认定存在谋利情节:一是实际实施或口头承诺为他人办事;二是收受财物时明知对方带有明确请托诉求;三是履职过程中未收钱,事后基于此前职权行为收受财物中华人民共。同时司法解释明确推定规则:收受下属、被监管对象财物累计三万元以上,足以影响职权行使的,直接视为承诺谋利。结合全国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座谈会纪要、最高法指导案例精神,无任何具体请托、仅逢年过节无差别小额礼金往来,不属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 范畴,仅能认定违纪,不应纳入刑事受贿数额。

三、收钱未办事,能否否定利情节?

多数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没有实际帮忙落实事项,就不存在 “为他人谋取利益”。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该理解不符合现行裁判规则。权钱交易成立的核心是双方达成对价合意,而非谋利事项落地。即便当事人收受财物后未实施任何履职关照行为,只要事前知晓对方有具体诉求、收下财物,即视为承诺谋利,不影响受贿罪成立。但辩护空间体现在细节区分:一是请托事项模糊、无明确诉求,仅泛泛希望 “日后多关照”,无具体审批、项目、人事诉求,可弱化权钱交易关联性;二是当事人当场明确拒绝请托、事后全额退还财物,可直接否定谋利合意;三是财物往来时间、金额、场景完全符合正常人情往来,不存在职权交换基础。

四、公诉方形式化推定谋利情节的抗辩逻辑

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单一证据定罪问题:仅依靠双方存在管理关系、存在转账流水,直接推定存在谋利合意。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该认定方式违背刑事诉讼举证规则。公诉机关需要完整举证证明三点:一是请托人存在明确诉求;二是当事人知晓该诉求;三是收受财物与职权关照存在对应关系。三项证据缺一不可,仅有资金流水无法完成完整举证义务。对于无具体请托、无任何履职倾斜、多年正常人情往来的款项,即便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也仅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应当从受贿总额中剔除。

五、案件实务总结

综上,认定受贿罪项下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能仅凭收钱结果简单推定,核查是否存在具体请托、谋利合意、职权对价三大事实。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在公职人员涉贿案件中,该要件是数额核减、从轻量刑乃至部分事实无罪的核心突破口。办案初期全面梳理聊天记录、履职材料、资金往来凭证,区分人情馈赠与贿赂款项,能够有效缩小指控犯罪数额,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精准量刑、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