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拐走了雇主家婴儿35年,最后却仅获刑3年,在我看来,这个处罚还是轻了。
而判决给出的理由是,这个保姆主观意识上是想要收养孩子,并非是售卖获利,与拐卖儿童有区别,其次她也没有出现虐待孩子的情况,且案发在90年代,适用于旧法。
但实话说,对于这个解释,难以接受,觉得太离谱了。
就因为这保姆的自私自利行为,暗地里把孩子拐走了,致使孩子离开了原生家庭长达35年,难道这是她一句想要收养孩子的话就能洗脱罪责吗?
从字面的意思看,收养不就是针对没人养、被抛弃的孩子吗?可这孩子是有父母,当时的情况下,还能请一个保姆带娃,说明家境情况还是不错的,不说大富大贵,基本的生活保障肯定是有的,那他凭什么要你一个保姆来收养呢?
你能给这孩子提供哪些帮助和支持呢?什么都没有,你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这才破坏了别人家庭的幸福。
而且这孩子也没有被家人抛弃,是被这保姆擅自拐走的,与收养扯不上半毛钱关系。
至于说她不是为了售卖获利,她的本意就是想自己养,但本质还是拐骗儿童。
最让人感到可笑的是,说这个保姆没有出现虐待孩子的情况,平时也好生照顾着。
只要一开始这保姆的动机是不纯的,别管她后续做了什么事,那都是她的原罪,这一点无可辩解。
要知道,正是因为保姆的拐骗,这个破碎的家庭这35年里遭受了多少的罪呢?长途跋涉、辗转了不同的省份,目的就是为了寻回自己的亲生孩子。
凭什么他们的苦难就这样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呢?给了这个保姆最后的体面,仅仅是3年的牢狱之灾。
明明这孩子能有更好的成长环境,有优质的学习资源,结果却在这保姆家里过着贫困的生活,简直是天壤之别,这公平吗?
况且,哪怕现在找回了孩子,这一层关系该如何继续,孩子怎么看待这个曾经拐骗自己的“养母”?又该如何与原生家庭继续亲子关系呢?
还有这些年原生家庭付出的时间、精力、心血,谁应该为他们补偿呢?
所以说,这个处理结果还是太便宜这保姆了,不然在牢狱中度过余生,那才是她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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