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一、事件经过

广西玉林福绵区:警方接群众举报后,用警用无人机对福绵区与玉州区交界处芭蕉林里的帆布棚赌场进行空中侦查,掌握了参赌人员进出规律和现场地形,7月21日集结10余名警力实施空地协同抓捕,7名涉赌人员全部落网,收缴赌具一批,黄某某等7人被依法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二、法律分析

(一)赌博违法行为 vs 赌博罪

赌博罪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①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②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③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为什么本案目前是治安处罚,而非刑事立案

结合公开信息,可以反推本案未跨过刑事红线的主要原因:

1.现场查获7人 < 20人,仅从“参赌人数”这一项就不满足聚众赌博的刑事标准。

2.通报未提及抽头和赌资数额。如果抽头渔利累计不足5000元、赌资累计不足一定数额,即便存在组织行为,也达不到赌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3.相关报道“依法行政处罚”的表述本身倾向于表明本案目前是按治安案件路径处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通报通常会表述为“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或“立案侦查”。

(三)三种可能升格为刑事案件的情形

根据两高解释第一条,“聚众赌博”的量化标准均为累计计算,且需以营利为目的、存在组织行为为前提。如果该野外窝点确实存在“长期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后续调查可能触发刑法评价:

1.查实组织者累计抽头渔利≥5000元。即便单次现场赌资不大,但如果组织者长期抽水、累计达到5000元,即构成“聚众赌博”,组织者涉嫌赌博罪。

2.查实累计赌资≥5万元。赌资的计算规则是“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赌资。累计多场次的赌资若达5万元,同样触发刑事立案。

3.累计参赌人数≥20人。本次现场7人之外,若查明此前已有其他场次、其他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即可入罪。

(四)在赌博中不同行为分别会面临什么法律评价

如果后续查实该野外窝点符合"聚众赌博"量化标准,按刑法和司法解释,不同角色面临的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1.赌头/组织者:构成赌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查明其“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则构成开设赌场罪,量刑跃升至5年以下,情节严重5–10年。对于“开设赌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赌场的场所位置、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赌博为业者(“赌棍”):即使不是组织者,只要嗜赌成性、一贯赌博并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来源,也构成赌博罪。

3.提供直接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若为开设赌场者提供场地、望风看场、接送赌客、兑换筹码等帮助,则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但受雇佣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等活动的一般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转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一般参赌人员:不构成赌博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拘留并罚款,但违法记录伴随终生,影响考公、参军、出国及子女政审。

三、案例分享

三、案例分享

周某权等赌博案

基本案情:2008年2月,被告人周某权、吴某富经共谋,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此后,二人联系购买“六合彩”人员,并按1:40的比例对投注人员进行赔付。其间,周某权负责对当期账目进行登记核算,朱某菊帮助吴某富核对购买“六合彩”的单据。三被告人于2008年5月24日被抓获。经查,周某权、吴某富组织“六合彩”竞猜赌博共33期,赌资68万余元,获利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权、吴某富、朱某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关于赌博的认定,只要利用一定形式为载体,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属于赌博。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权等人实际系借助“六合彩”的中奖信息,为庄家与参赌者之间的赌博提供一个判断输赢的衡量标准,应当认定为赌博。因此,周某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涉赌金额达68万余元,构成赌博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全案事实,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