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婚恋交友愈发普遍,婚恋型诈骗案件持续多发。婚恋型诈骗是司法实务中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并无独立罪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基础规定。相较于普通诈骗,这类案件依托婚恋亲密关系建立信任,欺骗方式更为隐蔽,资金往来包含赠与、共同消费、借贷等多种形式。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结合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婚恋型诈骗案件的定性属性、审查逻辑与实务争议,针对该类案件辩护路径展开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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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恋型诈骗案件的基本案件属性

从实务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婚恋型诈骗区别于传统诈骗,有着较为鲜明的案件特点。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该类案件多以恋爱、婚恋谈合作为基础载体,行为人通过建立亲密情感关系获取对方信任,进而产生资金交互行为。整体行为模式隐蔽性较强,没有明显的诈骗特征,且资金往来往往伴随情感付出、日常相处消费,和普通民事婚恋财产纠纷高度相似。因案件属性特殊,司法认定不能简单套用普通诈骗的审查标准,需要结合婚恋交往的特殊性,合理区分道德瑕疵、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二、婚恋型诈骗的司法核心审查逻辑

结合司法审判惯例,婚恋型诈骗的定罪审查,核心围绕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两大维度判定,这也是区分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对此作出专业解读,厘清了司法实务中婚恋诈骗案件的审查重点与判定边界。

从客观行为层面来看,婚恋交往中行为人适度美化自身条件、隐瞒次要个人信息,属于正常情感交往范畴,通常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司法审查的核心重点,在于甄别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婚恋状态、真实身份、重大生活事由等核心关键信息的行为。单纯的情感失信、轻微言语夸大,并未触及刑事法律红线,一般仅属于民事纠纷或道德层面的问题。

主观层面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划分婚恋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标准。司法实务中不会仅凭款项未返还、婚恋关系破裂等单一结果推定罪责,而是结合多项客观事实综合研判行为人主观心态。其中,双方交往模式、婚恋交往的真实目的性、涉案资金的实际用途、纠纷发生后款项处置方式以及行为人的沟通态度等,都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主观意图的核心参考依据。

三、婚恋型诈骗案件的实务常见争议要点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实务中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行为定性争议,办案机关对于“虚构事实”的认定尺度存在差异,部分案件容易将婚恋中的普通夸大、隐瞒行为,过度纳入刑事虚构事实的评价范围。其二为款项性质争议,婚恋交往期间资金往来频繁,赠与、消费、借贷等款项交织,各类款项的司法定性没有统一标准,容易出现全部计入涉案金额的情形。其三为主观心态争议,部分案件会以最终未达成婚恋结果、款项未全部返还,反向推定行为人存在诈骗故意,忽略真实交往、资金合理使用等从轻细节。

四、婚恋型诈骗案件的精细化辩护思路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提醒,此类案件可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首先,细致甄别、拆分涉案款项,梳理全部转账、消费、聊天凭证,将节日赠与、共同生活消费、民事借贷等正常婚恋往来资金予以剥离,适度降低涉案指控数额。

其次,严格区分民事瑕疵与刑事诈骗行为,依托交往记录、见面凭证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不存在核心事实虚构,仅存在轻微信息偏差,不足以成立刑事诈骗。同时,结合资金合理使用、无挥霍转移、主动沟通退款等行为,佐证当事人主观善意,弱化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指控。此外,可结合初犯、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开展量刑辩护,争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置,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原则。

综合而言,婚恋型诈骗案件的办理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依靠单一结果片面定性。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表示,此类案件辩护需要立足全案证据,兼顾法理与情理,穿透表层的情感纠纷与资金争议,把握诈骗构成要件,通过精细化辩护,实现公正裁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