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由双佳公司组织的聚众涉恶案,我儿子张复生在劝架时被打伤,经多份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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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涉恶者有保护伞,天津高法没有法医鉴定资格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在未对张复生进行伤情检验,且隐匿了“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九颗牙齿折断脱落、面部变形、张口度小于1.5厘米、脑外伤综合症”等多处重伤情的情况下,枉法出具了没有鉴定人签名和法医鉴定资格介绍的鉴定书,不仅隐匿事实,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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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带鉴定人的相应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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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也明确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即使法院已经采信该鉴定意见并作出生效裁判,也可以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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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不仅是由无鉴定资质的人伪造,而且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并导致了长达22年的刑事错判,本案依据的是一份不可作为定案证据且没有法律效力的虚假鉴定,但却为何22年无人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