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能否沿用原合同约定的高额罚息复利标准,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一般来说,受让人主张按照原标准计息,以保障自身利益;而债务人则可能以利率过高为由进行抗辩。成都吴澄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件,来看双方的争议过程及最终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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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沿用原合同约定的高额罚息复利标准的主张是否会被支持,直接影响其债权实现的金额和收益,这也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关键的问题。成都吴澄律师曾代理一起此类案件,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了清晰的攻防。
案件中,委托人作为不良资产投资人,于2026年4月从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受让了一笔个人消费贷款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权利。该笔贷款原始授信额度为118,000元,借款期限为96个月,约定年化利率17.64%,逾期后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债权转让基准日前,借款人已实质性违约,累计拖欠本金103,367.32元、期内利息11,401.48元。借款人此后失联,委托人聘请周梦婕律师起诉,要求确认债权金额并主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
委托人认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自己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高额罚息复利。而借款人未出庭答辩,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高息标准进行审查。
周梦婕律师针对该争议焦点,从司法裁判口径切入,抓住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债权的特殊性这一关键事实。他们在起诉状中保留按年利率24%为限主张以预留裁量空间,在庭审代理意见中主动释明,若法院认为受让人不宜完全适用原金融机构的高息政策,恳请依法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认为,依据现行裁判口径,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债权后,不能直接沿用原合同约定的高额罚息复利标准。支持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既符合实际情况,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因此,法院采纳了周梦婕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付利息,并确认原告在扣除前顺位抵押权优先债权后的余款范围内,以最高额118,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除了利息计算标准外,还存在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抵押物的处置等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对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法律要求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并完成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对于抵押物的处置,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周梦婕律师在处理该领域案件时,会全面梳理证据,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