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书籍:《民商事再审案件实战指南》欢迎点击查看详情或立即购买。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李舒律师 等
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例外规则,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始终秉持从严掌握的原则,核心聚焦于代理权表象的客观存在与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两大要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已明确: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需对代理权外观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则需对相对人非善意(存在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举证责任清晰划分。
1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两项要件:一是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无过失。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就“存在代理权外观”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抗辩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善意无过失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仅举证证明代理权外观,无法证明自身善意无过失的,不能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2
案情背景
1. 行为人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其中一家公司垫资供货,建筑公司向该公司出具对应借条。
2. 垫资公司依约完成供货后,行为人向其出具多份借条,确认欠款金额,但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3. 垫资公司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
4. 建筑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条未加盖建筑公司印章,合同及借条上的印章与建筑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且垫资公司未审查行为人授权资质,不构成表见代理,撤销一审判决。
5. 垫资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亦无法证明自身善意无过失,驳回其再审申请。
3
核心裁判逻辑
1. 代理权外观举证不足:案涉借条出具时未加盖建筑公司印章,合同及借条上的印章与建筑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且行为人未持有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项目部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代理权外观。
2. 相对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接受借条时,未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建筑公司的授权,未核实印章真实性,未尽到合理的交易注意义务,不符合“善意无过失”的主观要件。
3. 举证责任未完成:相对人作为表见代理的主张方,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代理权外观,亦无法证明自身善意无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行为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4
实务要点总结
1. 举证责任严格划分,不可混淆: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核心举证义务是证明“代理权外观存在”(如合同书、公章、授权文件等);被代理人抗辩的,仅需举证证明相对人存在过失或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无需自证行为人无代理权。
2. 善意无过失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交易场景、相对人审查义务、行为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相对人未审查授权资质、未核实印章真实性、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失,无法构成表见代理。
3.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交易过程中,相对人应妥善留存合同书、印章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凭证等证据,若主张表见代理,需确保证据能够完整证明代理权外观的存在,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4. 从严认定司法导向:表见代理作为例外规则,法院对其认定始终从严,相对人仅以行为人持有相关印章、曾参与类似交易为由主张表见代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必须完成完整的举证义务。
5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6
案例1:相对人未核实授权,无法证明善意无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点:行为人仅参与前期合同签订,不代表其有权后续解除合同、处置款项。相对人未核实行为人是否有后续授权,直接将款项交付给行为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无法证明自身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不成立。
案例2:交易行为违背常理,相对人存在明显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点: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收取款项,违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常识,且交易未履行法定程序,相对人明知交易存在异常仍参与,存在明显过失,无法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3:代理权外观存在瑕疵,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点:行为人虽持有真实印章,但未提供有效授权文件,且交易标的物未用于被代理人项目,相对人未核实授权范围,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不成立。
案例4:授权文件存在缺陷,相对人未审慎核查,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点:行为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存在涂改、授权范围不明等缺陷,相对人有能力核查却未核查,主观上存在过失,无法证明自身善意,表见代理不成立。
案例5:相对人未完成举证义务,表见代理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表见代理的主张方需同时举证证明代理权外观与自身善意无过失,仅证明其中一项要件,无法完成举证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表见代理主张。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