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一起因生产、销售“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责任人因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2025年3月,涉案责任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开办工作室生产、销售“改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他将电动自行车的电机、电池、控制器等部件进行解码、组装并销售给购买人,共生产、销售“改拼装”电动自行车4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非法获利5000元。

2026年3月,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随后,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明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下,仍私自购买改装电动自行车所需物品,非法生产、销售“改拼装”电动自行车等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