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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
入库编号: 2025-03-1-170-001
入库日期: 2025.06.30
【要点导读】
行为人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吕某等强迫交易案
——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迫交易罪 物业服务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于2012年12月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某公司,吕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3月,该公司从北京某物流中心处租赁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路42号院。在清退原租户过程中,吕某指使某公司相关人员以雇车堵门等滋扰手段干扰商户正常经营,强迫他人退租或接受高额租金。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吕某等人以停水、停电、停业、断网相威胁,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为首,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底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吕某、刘某、阎某乐、王某以限制运营商进入、剪断网线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彭某勇、李某等接受阎某乐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6.96万余元(币种下同)。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吕某指使被告人刘某在42号院组织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并指定被告人张某涛为商户自律委员会会长。商户自律委员会成立后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吕某伙同刘某、张某涛以商户自律委员会名义,通过停水停电相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郭某洲、刘某宝等按照统一标准使用指定施工队进行店铺装修或使用指定公司清理烟道,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5.6万余元。
2017年底,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在未经被害人蒋某甫同意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某公寓外部安装铁架子墙,后以停水、停电、停业相威胁,强迫蒋某甫交纳安装服务费13万元。被告人吕某已退赔蒋某甫的经济损失13万元,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京011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京03刑终9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吕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和量刑。
第一,吕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经查纠集在一起,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且层级、分工明确。吕某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非法手段对42号院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服务,使得商户失去了对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第二,吕某、刘某、王某伙同阎某乐强迫商户接受网络服务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阎某乐经物业公司许可,在42号院内开展网络垄断服务,且阎某乐强迫商户使用其网络的行为必须依托物业公司对商户的控制。以吕某、刘某、王某为代表的物业公司客观上实施了阻止其他网络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行为,为阎某乐在42号院内强迫商户接受网络服务提供了帮助。吕某、刘某、王某、阎某乐的上述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均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吕某、刘某伙同张某涛强制商户装修、清理烟道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在案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多名证人的证言,清洗烟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预算单、收据等书证,被告人王某、张某涛的供述等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吕某授意刘某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并指定张某涛为会长,以消防安全不合格为由强迫商户进行装修,由张某涛为商户指定施工队。吕某曾对装修质量及标准提出要求,刘某、张某涛在商户自律委员会上或当面向商户提出停业装修的要求并以停水、停电相威胁。三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
威胁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四,刘某伙同吕某、王某强迫蒋雨甫安装铁架子墙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害人蒋雨甫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能够证明吕某找施工队给蒋雨甫安装铁架子墙,刘某、王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监工,且王某言语威胁被害人,称不交装修费用就关门停业等,强迫蒋雨甫交纳安装服务费,三名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五,关于犯罪情节及量刑。经综合考量吕岩等人在42号院内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被害人数量及对市场交易秩序及被害人财产权的危害程度,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2.对于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数多寡、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 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妥当作出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2项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2019年10月12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948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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