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节选)

(2026年修订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拍卖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含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租赁保障性住房);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退休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老旧小区改造的;

(十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十三)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四)购买自住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的;

(十五)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十六)危旧房改造的;

(十七)其他符合提取情形的。

(十八)适老化改造。

(十九)适儿化改造。

购房提取主要用于刚性及改善性(即首套房和二套房)住房需求,不支持三套及以上住房需求。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政策施行期间,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