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节选)
(2026年修订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拍卖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含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租赁保障性住房);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退休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老旧小区改造的;
(十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十三)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四)购买自住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的;
(十五)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十六)危旧房改造的;
(十七)其他符合提取情形的。
(十八)适老化改造。
(十九)适儿化改造。
购房提取主要用于刚性及改善性(即首套房和二套房)住房需求,不支持三套及以上住房需求。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政策施行期间,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