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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网约车被追尾,维修9天。车主起诉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不赔”为由拒赔。法院如何认定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近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一、 案件核心事实
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有合理时间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故涉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停运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三、 核心法律要点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仅让投保人签字“已阅读”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停运损失的法定赔偿依据: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网约车停运损失与保险免责条款”的典型普法课。他提醒网约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停运损失是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仅以“条款有约定”为由拒赔。
给网约车车主的维权建议:
- 保留维修时间证据:4S店情况说明、维修结算单等是证明停运期间合理性的关键证据。
- 停运损失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的,需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总结: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发生全责事故后,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的,需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他擅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精准把握过错认定与证据规则,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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