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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食安、天津新闻广播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天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近期查办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公司后厨操作间环境卫生脏乱,地面有较多油渍,未按照规定对经营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后厨卫生是餐饮服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食品质量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后厨环境脏乱,未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此案提醒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要求规定,定期清洁后厨,保持环境整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可控。

案例二

天津市武清区某小吃店未按规定使用食安封签

一、案情介绍

2026年7月15日,武清区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武清区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订单中未按规定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安封签,致使部分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存在被污染风险。当事人承认因疏忽未及时粘贴封签,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食安封签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案例评析

食安封签是防止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的重要措施,也是《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明确要求。本案中,当事人因疏忽未使用封签,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却易使外卖食品受到外界污染,侵犯消费者的健康权。此案提醒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出餐必封口”制度,使用合规封签并确保封口严实,从源头守护外卖食品安全,让消费者“点得放心、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