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的,或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需要提供产权置、货币补偿和宅基地迁建等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中,可以就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宅基地迁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不能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至少要让人买得起房,比如说周边房屋价格是每平方米4000千元,那原则上也要按照这个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不能低于这个,要不然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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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需要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若安置房的面积、价值都不如被征收房屋,那还需要以货币的形式,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另外,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对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迁建的,则需要征收方提供一块没有任何问题的宅基地,并给予被征收人建房补贴。

但就这三种补偿方式而言,从实践过程中来看,选择产权置换的人远远大于选择其他两种补偿方式的人。房屋是我们老百姓最珍贵的东西,也是老百姓能遮风挡雨的地方。所以,产权置换在征地拆迁中是备受青睐。但不可否认,选择产权置换也有一定的风险在里面。想必大家都知道,绝大多数情况下,安置房都不是已经建好的现房,而是期房,也就是还没有建好的房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建好的房屋,需要被征收人等,这也是选择产权置换后的最主要的一个风险。

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交付安置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地方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一起了解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怎么规定的。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总层高为七层及以下的,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七层以上的,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另外,在新版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起,多层建筑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以实际发生月计算。

其次,在新版《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则规定,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那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话,如果安置房为低层楼房,则需要在一年半内或两年内交付安置房,若安置房为高层楼房,一般则需要在三年内交付安置房,通常是不能超过三年的,这也是绝大多数地方都规定的期限。

不过,在被征收人拿到安置房之前,征收方需要每月支付被征收人临时的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过渡费,或者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每个地方则规定的都不一样。比如在《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或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公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低于900元的,按照900元支付。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在约定的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支付。新版《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合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这项补偿。对于征收方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则要以在交付期限到期后,主张两倍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在地方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行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上浮100%。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后,由使用周转房屋过渡转为自行过渡的,自自行过渡之日起,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上浮100%。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置换时,一定要谨慎,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询问安置房是否是现房,不是的话,也要将所有的违约事项都明确在协议里,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对于遇到征收问题的,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