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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推进,香港与内地尤其是深圳之间的人口流动愈发频繁,跨境婚姻数量日益增多。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场景:
情景一:夫妻双方在深圳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一人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在香港划拨银行账户资金却遭遇瓶颈。
情景二:长期定居于香港的居民经过重重程序拿到香港法院作出的绝对离婚令,回到深圳要求产权转移登记却被拒绝。
上述情形反映出,在跨境婚姻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离婚所引发的身份关系变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安排等法律后果,如何在不同法域之间获得承认和实现,已成为两地居民日益关注的问题。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往往存在一种朴素认知:只要双方已经在内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的处理、子女抚养的安排就会当然在香港地区发生效力。
然而,这种理解存在误区:
其一,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均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其法律后果能否产生效力均需依据相关法域的具体法律规定。
其二,香港与内地虽属同一国家但并非同一法域,两地依据约定的协议或作出的判决并不当然跨法域生效,还需考虑是否应经过承认程序。
本文上篇以内地协议离婚与香港司法离婚两种婚姻解除模式为切入点,讲透港深离婚制度核心区别,看懂为什么离婚文件跨城就失效,下篇再拆解两地文书互相承认、执行的完整实操流程。
内地协议离婚制度
内地除诉讼离婚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夫妻双方自行拟定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通常包含三项主要内容:第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第二,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的安排;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
也即,离婚协议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同时调整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复合型法律文件,同时包含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亲权关系三重内容,其法律属性具有明显的复合性。在内地的法律制度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商解决家庭纠纷的理念基础之上,只要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事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赋予其法律效力,因此,内地协议离婚体现出较强的意思自治和平等协商的特征,即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主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承担形式审查和登记确认职能。
香港司法离婚制度
与内地不同,香港并不存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制度。
根据香港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夫妻即使已经完全达成一致意见,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即在香港,婚姻关系解除的唯一方式是基于法院判令。因此,香港并不存在内地意义上的离婚协议。即使双方签署协议,其法律地位也只是双方关于财产安排、子女抚养或者赡养责任的私人约定,例如分居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及婚后财产安排协议(Postnuptial Agreement)等,但其并不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这一制度安排体现出香港家事法的重要特点,即“法院中心主义”(Court-centered approach),在普通法传统下,婚姻关系不仅是私人关系,同时具有公共属性。因此,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仍然保留监督权和最终决定权,尤其在以下两个领域,香港法院始终坚持独立审查原则:
第一,财产分配:不以双方协议为准,法院追求公平分割
香港法院参考英国White v White案等判例,在家事案件中逐渐形成以公平分享(equal sharing)、需要原则(needs principle)及补偿原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为核心的财产分配理念,强调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公平。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第七条,法院在进行夫妻财产分配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收入、赚钱能力及财产;双方目前及可预见未来的经济需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双方年龄及婚姻持续时间;身体或精神状况;对家庭福利所作出的贡献(包括照顾家庭及子女);离婚后失去的利益等。因此,双方协议与产权归属并不必然决定财产分配结果。
第二,子女抚养:儿童最佳利益永远第一准则
香港家事法坚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第3条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管养、抚养及教育的司法程序中,法院应将儿童福祉(welfare of the child)作为首要且最重要的考虑因素(the first and paramount consideration)。因此,即使父母双方已经就抚养安排达成一致意见,香港法院仍有权审查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并在必要时作出与当事人协议不同的决定。
可见,在香港家事法框架下,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非决定婚姻解除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法院始终保有最终审查权,此种制度设计与内地以协议自治为核心的离婚模式形成鲜明对比,也构成了内地离婚协议进入香港后需要被重新理解和评价的制度基础。
【下篇预告】
了解了港深两地婚姻解除制度的根本差异后,接下来的核心问题是:
你手中的离婚文件,究竟如何跨越港深依然有效、可执行?
内地离婚协议在香港如何获得效力认定?
香港离婚令在内地又如何获得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