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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保健品店经营成人用品。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不具备相应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伟哥、黄金玛卡等性保健品后在店内销售。2023年10月,被告人岑某某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销售上述保健品,经鉴定,查获的黄金玛咖、植物伟哥等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24年4月,二人又共同牟利,利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店铺销售药品,由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红药活骨等物质调配成粉末,冒充治疗风湿的药品对外销售。2024年7月,公安机关将二人查获,经认定,涉案粉状物品、红药活骨等产品均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张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二人累犯、主从犯、犯罪事实、坦白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普法

药品与保健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应当严守食药安全法律底线,禁止销售非法添加中西药的三无产品,严禁私自调配原料制作“偏方药”冒充药品对外销售。实施多项涉食药犯罪将依法数罪并罚,累犯还会从重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偏方神药”“特效保健品”,选购药品、保健品务必通过具备资质的正规经营场所,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共同守护群众用药领域的安全防线。司法机关也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力量护航群众安全。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杨涵、严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