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上佳”)及其相关高管因未能按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收到了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措施。8月1日,天宜上佳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吴佩芳、总经理杨铠璘、财务总监侯玉勃于7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天宜上佳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于2026年5月13日到期,但公司未能按期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北京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董事长吴佩芳、总经理杨铠璘、财务总监侯玉勃因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天宜上佳、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要求,天宜上佳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同时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还提到,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